本报重庆9月18日电重庆市昨日出台办法规定,未成年人、初犯以及在亲友、同事、同学之间因小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双方愿意和解,检察机关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
《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由重庆市检察院与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其实质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偿损失得到受害方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或建议法院从宽处理的案件处理方式。
办法要求,在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的同时,要坚决杜绝“以钱代罚、拿钱买刑”的现象发生。重庆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犯罪嫌疑人赔偿后仍然没有悔过表现的,检察机关将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再适用刑事和解。
办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初犯、偶犯、从犯等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亲友、邻里、同学、同事因纠纷引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等。
办法还对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作出了规定: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刑事和解;受害人不是自然人;犯罪嫌疑人不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犯罪嫌疑人系累犯,或犯有数罪;共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
秦力文 杨露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