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新华社、《京华时报》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包括6章38条,旨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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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单位不按规定建名册《条例》规定:逾期不改最高可罚2万元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条文,《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规定应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违法情形:单位违规解除合同《条例》规定:支付赔偿金后可不给经济补偿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此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违法情形: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工满一个月起支付两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对于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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