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河北省警方已逮捕多名三鹿奶粉事故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在此前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涉案的被告人被法院判决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那么,同样是奶粉类案件,为什么一个是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另一个却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定性?两个事件和两罪有什么区别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区别:(1)生产、销售食品的性质不同:前者生产、销售的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后者生产、销售的是没有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2)对结果的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发生任何实害结果,也不要求有发生结果的具体危险;后者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3)两罪的刑事责任不同:在刑事责任上,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危害性有可能更大,所以其刑事责任也要重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前者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而后者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在阜阳劣质奶粉案件中,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明知国家对奶粉中的蛋白质等营养物质含量标准有明确规定,却违反了这一规定,生产者是明知这些标准,而在生产环节进行以次充好、冒充达标,销售者是明知伪劣产品而予以销售,他们不顾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制售伪劣奶粉,因而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定罪。
而三鹿奶粉事故中,犯罪嫌疑人在牛奶中掺人了三聚氰胺,三聚氰胺是一种用途广泛的基本有机化工中间产品,目前三聚氰胺被认为有轻微毒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有毒”范围容易确定,“有害”的范围则更为广泛,但“有毒、有害”的共同点是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三聚氰胺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犯罪嫌疑人在牛奶中掺人三聚氰胺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虽然有毒、有害食品也都属于不卫生食品,但由于刑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故对这种行为不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定罪,而应独立定罪,这也是三鹿奶粉事故中,犯罪嫌疑人被确认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非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主要原因。(石雪峰)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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