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6个省市开展为期2年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认可试点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国家认监委作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的管理机关,依法共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不仅是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顺利发展的必要途径。这是实现司法鉴定科学管理的有力举措,也是共同实施认证认可的有益探索。
”9月21日,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着眼自身定位为司法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司法鉴定是一种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专门知识、职业技能和特别经验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此可见,司法鉴定活动既是一种诉讼活动,又是一项科学技术实证活动,是法律性与科学性的有机统一。因此,在满足我国诉讼法律对证据的一般要求的同时,还应当符合科技活动和证明活动的规律和要求。
认证认可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从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两方面,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使所有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全面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以质量为核心行政手段与技术手段共同实现有效管理 司法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在司法鉴定专业领域从事检查、检测活动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既要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机构从业的特定要求,也要符合国家关于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资质管理要求,依法通过国家资质认定或认可。
据了解,《决定》出台后,考虑到当时我国司法鉴定行业的实际情况,经征得国家立法机关的同意,司法行政机关暂时未把通过认证认可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的硬性门槛,同时要求在5年内,逐步推行认证认可工作。三年来,司法行政机关主要从人员条件、设备条件、业务范围、实施程序等方面对鉴定机构进行严格管理,通过努力,经历了由重新准入、布局发展向巩固提高推进的发展阶段。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逐步改善,技术能力不断增强,司法鉴定行业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轨道。但从总体上看,司法鉴定的能力和水平与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相比,与法律活动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司法鉴定的公信力、权威性面临着挑战,鉴定质量的问题也因此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在新的发展阶段,必须坚持把抓鉴定质量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核心目标,与之相适应,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点也开始由准入管理向资质管理转变,此时引入认证认可手段,全面覆盖司法鉴定管理诸环节,使内部质量控制与外部质量监管相结合,技术手段与行政手段相衔接,共同实现有效管理。
积极推行试点为全面开展认证认可积累宝贵经验 “司法鉴定领域的认证认可在国内外均缺乏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需要先期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逐步积累和总结经验。”这位负责人进一步阐释说,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认证认可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对于资质管理部门,司法鉴定同样是新的专业领域,都具有特殊性,因此需要先区域试点,后全国推广。
据介绍,去年11月至12月,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认可委组成调研组,分赴山东、江苏、四川、重庆等地,对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必要性、可行性联合开展调研。调研发现,虽然从目前的国情和行业现状来看,大规模推进认证认可尚不具备条件,但是,经过几年的发展,一些起步较早、发展较快地区的鉴定机构,已经逐步自发、自愿地参加并通过了认证认可,为司法鉴定领域认证认可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同时,国家认监委和司法部对于开展司法鉴定领域的认证认可工作已形成共识,各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各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认证认可也有了一定认识。在此基础上,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立足国情、省情和机构实际,考虑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现状、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兼顾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差异,确定了第一批试点地区,并于2008年7月25日联合印发了《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司法鉴定认证认可试点工作作了统一部署。根据司法鉴定领域的特点,制定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明确规定了认证认可类型、申请条件、补充评审要求、评审程序等内容。同时,需要明确的是,除了6个试点省市外,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按照试点要求同步进行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其他地区也应当加大宣传动员和教育培训,推进能力验证,同步开展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认可推荐工作,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为开展省级资质认定做好准备。
今年以来,司法部与国家认监委、认可委密切配合,紧锣密鼓地开展了试点前的各项筹备工作:举办了一系列认证认可基础知识的培训;初步建立起认证认可的评审员队伍;在更大范围组织开展了能力验证,同时开展了能力测评的试点工作;研究起草了认证认可急需的技术文件等,为试点工作的开展做好了充分准备。9月下旬,司法部、国家认监委、认可委将召开试点工作座谈会,共同部署试点工作,标志着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严格落实试点要求“三个结合”实现试点与使用相衔接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在试点地区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简称“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2年内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具体是,鼓励年度检案量达到2000件以上,或者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的检案量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司法鉴定机构中排在前三位的鉴定机构,参加实验室/检查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认可;设在设区市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并通过省级资质认定;设在县级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机构,参加省级资质认定,其中,仅从事法医临床的人体损伤或伤残鉴定业务,短期内确难达到资质认定条件的,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以暂不参加资质认定,但应参加相关领域的能力验证并取得基本满意(通过)以上结果。新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至少具备申请省级资质认定的基本条件,并应参加能力验证且取得基本满意(通过)以上结果,在从业2年内,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从管理的目标来看,在司法鉴定领域开展认证认可工作的目的旨在逐渐形成既符合国际标准,又符合司法鉴定专业特殊性的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制度和评价机制,为司法鉴定准入管理、资质管理和监督管理提供客观依据。因此,推动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
一要与遴选国家级和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相结合。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或者遴选省级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中选择。
二要与登记管理工作相结合。试点期满后,试点地区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与其通过资质认定或者认可的能力范围相对应。对于不符合的业务范围应当限期整改;至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满仍达不到要求,应当依法注销或者不予延续登记。在试点期内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后2年内通过资质认定或者认可,否则应当依法注销。
三要与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把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结果作为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在日常监督工作中,把司法鉴定机构的质量体系建设和能力验证的情况纳入检查和考核内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明确任务分工相互配合确保试点成功 这位负责人介绍,在推进认证认可试点工作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将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密切联系,共同做好试点工作。根据试点通知,司法部、国家认监委对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司法部、国家认监委、认可委将在现有的工作基础上,继续统一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的能力验证工作,共同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员队伍建设。司法部将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管理规范,尽快制定或者确认一批司法鉴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非标准方法确认制度,制定司法鉴定能力验证规范;积极配合国家认监委、认可委制定相关认证认可准则以及在司法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认证认可分领域目录等技术文件,共同推动建立法律规范、管理规范、技术规范相衔接、相配合的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制度体系。
根据试点通知要求,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已经针对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情况和开展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试点期间,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将积极配合国家认监委、认可委,做好推荐参加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并积极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制定省级资质认定的实施方案,建立起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员队伍,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资质认定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还将继续组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积极参加能力验证和能力测评活动,大力宣传认证认可的重要意义,开展认证认可知识的培训,尽快确认一批资质较高的医疗等机构作为司法鉴定的分包方。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将加强行业技术指导职责,继续制定并组织实施能力验证计划,做好司法鉴定机构的内审员培训,研究制定技术规范等工作,不断提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技术能力。
本报北京9月21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