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9月17日审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改草案)》。该修改草案明确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连续三次擅自不参会须辞职。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姚民声受主任会议委托,向会议作了说明,这次修改将着重就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作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应责任,强化守则的执行。
姚民声说,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常委会工作的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常委会工作既是组成人员的一项政治权利,更是一项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因此,此次修改增加了“依法行使职权,处理好其他工作与常委会工作的关系”的内容。
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依照法定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权力。依法出席会议、开好会议,对于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至关重要。有必要对有关请假制度作出进一步细化,增加可以操作的规定,如“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原则上不要请假。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或各次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应当填写请假表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