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新疆某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对选民依法提请罢免某人大代表案,以罢免理由不充分退回。笔者认为,县级人大常委会对罢免人大代表案,启动罢免程序前应该进行实质审查,这是应尽之责,是保障代表权利的需要,有利于增强代表履职积极性,值得推广。
一、对人大代表罢免案进行实质审查是人大常委会应尽之责。根据选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据此,为什么选民有罢免权,而在启动罢免程序前,要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人大常委会还要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必须在事前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审查,即使要启动罢免程序也才有理有据,不能听一面之词;所以从立法的本意,也就是要求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对待罢免案,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代表罢免案进行实质审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应尽之责。
二、对人大代表罢免案进行实质审查是保障代表权利的需要。从代表法第四十条可以看出,即使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也不过是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符合上述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仍应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可见法律对保障代表职务程度之高。据此,人大常委会不可能就因为几十个选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就启动罢免程序,从选举代表时也可以看出,就是在投票选举结束后,都还要经代表资格委员会审查是否有效,所以,罢免相对于当选,是一种更为严肃、谨慎的事,所以,人大常委会应该从保障代表权利的角度出发,对人民负责,对代表负责,应该对人大代表罢免案进行认真审查。
三是对人大代表罢免案进行实质审查是促进代表积极依法履职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有些选民不能很好地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个别人大代表大胆积极依法履职,难免会触及到少数(部分)选民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选民提出罢免案,对其不进行审查,就会严重挫伤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否则,人大代表就更多地当好好先生,争取多得选票,不认真履行职权,少得罪人。如果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对罢免案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的情况向选民予以公布,也更有利于选民行使他们的罢免权利,该罢免的就及时启动罢免程序,还有利于罢免成功,如果不符合就该退回,并说明理由,也使其他选民了解真实情况,进而保障代表的权利,进一步激发代表履职的热情,充分调动人大代表大胆依法积极履职,从而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
由此可风,选民拥有罢免权,但是为了使绝大部分选民能准确、更好地行使罢免权,维护法律的尊严,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代表罢免案进行实质审查很有必要。 (四川省营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蒋松柏)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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