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 男子何某已经40岁了,仍未找到老婆。今年年初,在朋友的介绍下,何某结识了在越南办厂的中国籍男子邓某,何某便请邓某帮忙在越南介绍对象。到越南后,何某与一位越南女子相亲,但没有成功。
考虑到相亲成功机会渺茫,何某便提出要索回当初给邓某的3000元,邓某不同意。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委托案。
今年2月,何某和邓某两人出发往越南前,签订了一份合约,约定:邓某带何某赴越南征婚;何某需支付邓某3000元,该款作为路费、房租费和伙食费之用。
合约签订当日,何某就支付给邓某3000元。何某自行办理护照后,邓某遂帮他办理签证,并带何某到越南。
2008年3月19日,邓某介绍了一位女士与何某相亲。见面一次后,就再也没有下文。在越南居住20天后,两人又回到了南宁。
回南宁后一个月,何某再次去找邓某,想拿回其放在越南的行李。到邓某家后,何某才得知,邓某已经去了越南。之后,何某将邓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邓某支付何某7000元(其中3000元押金、行李损失费3000元、护照签证费损失1000元),并支付利息。
给他人相亲,却成为被告,邓某在法庭上很不服气。邓某说,当初他只是带何某去越南,并介绍女朋友给何某。当时他带何某到越南居住了20天,所收取的3000元已用于办理何某的签证及两人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现仅剩下150元。
西乡塘区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所从事的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两者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无效。近日,西乡塘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邓某应返还何某1000元;邓某应支付原告何某利息;驳回何某要求邓某赔偿行李损失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驳回何某要求邓某赔偿护照签证费损失1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规定,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本案中,邓某所从事的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无效。
(责任编辑:孟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