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今天表示,律师李方平诉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以下称“北京分公司”)垄断一案已缴纳相关诉讼费用,并于昨日正式立案。至此,李方平一案可能成为我国首例反垄断诉讼。
李方平在起诉书中称,他从1998年6月以来在北京长期工作、生活,是户籍在外地的“北京新市民”。
根据北京分公司《客户服务合同》第2条的规定,“客户户籍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不在北京市的,客户应按北京分公司要求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或者办理预付费的业务(服务)”。由于自己没有北京户口,其在北京分公司报装固定电话时只能选择“预付费业务”,而相应的具有北京户口的北京市民则可办理“后付费业务”。据了解,“预付费业务”和“后付费业务”在一系列资费优惠活动中具有相当大的差别。
李方平以2007年5月北京分公司推广的“亲情1+”业务为例。该项业务中有许多优惠套餐和可选包,特别是其中带宽1M、2M的宽带优惠包月。但李方平说,网通在该业务办理条件中明确限定只限于后付费普通固定电话公众客户办理。这就使得像他这样的预付费用户无法获得网通所宣称的“月租归零、得通话时长、获增值服务、合账交费”等诸多优惠。
2008年6月,北京分公司又推出“亲情1+”升级产品,增加了家庭网关、网络冲印及温馨同号等新内容,但预付费业务用户仍无法享受该服务。
据李方平介绍,类似将“预付费用户”和“后付费用户”区别对待的业务类型在北京分公司比比皆是,他在起诉书中即列举了8项之多。
李方平认为,北京分公司凭借其在北京地区绝对的垄断地位,对预付费用户实施差别待遇,其做法违背了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同时也符合《反垄断法》第17条第6款规定的垄断行为,即“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反垄断法》禁止的是垄断行为,即滥用垄断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李方平将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网通实行差别待遇的格式合同条款和业务公告违法,并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分公司接受其办理“亲情1+”业务,并赔偿1元。
今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首日,兆信公司、惠科公司、网盟公司、恒信公司等4家防伪企业以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过程中,违反了《反垄断法》为由对国家质检总局提起了行政诉讼。同日,律师李方平便剑指中国网通,以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对客户实施差别待遇,违反《反垄断法》第17条为由,向朝阳区法院申请立案。
四企业诉国家质检总局一案于9月4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而李方平诉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一案则因诉讼材料等原因拖延。(何春中)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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