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淑会)为规范事业单位法人行为,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日前,省编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等19个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与管理,事业单位进行一些活动时应向有关部门出示其法人证书。
我省有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6.7万个,其中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有4万多个。截至目前,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全部进行了法人登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未取得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其法人证书: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开立银行账户、贷款,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从事经营活动,申办有关执照,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法律诉讼、公证事宜,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等事宜,申办海关事宜,申办组织机构代码事宜,以及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对不按规定提交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超过有效期的法人证书自动废止。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