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果代表:应将民办学校定为事业法人
本报北京3月6日讯 记者李青 “虽然法律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地位,但在实际运行中,民办学校法人的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办学校法人的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同的身份也造成了实际上的不平等。
于果介绍说,法人身份的不同,必将导致三个问题:一是由于教师的编制不同,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无法正常流通;二是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只能办商业养老保险,不能像公办学校教师那样有社会保险;三是出现了税务部门向民办学校收取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这些问题的出现,不利于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更不利于民办学校长远发展。”于果说,“将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为‘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并不要求国家资金投入,只是为了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法人地位的规定,更好地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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