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韩平报道)证监会再度出招救市,回购新规火速出炉。针对市场担心中国股市的股票永远有增无减的情况,昨日中国证监会终于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只需股东大会通过即可,无需取得监管层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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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只需股东大会通过
羊城晚报在上周五就有关利好政策出台的影响时就明确表示,消除市场对大小非股票过快过猛上市流通的最佳良药就是放开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此回购专指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购买本公司流通股并注销的行为),这也是央企表态积极回购股份后对政策的必然要求。此次证监会终于将有关权利下放,体现了其越来越积极的监管思路。
根据这一征求意见稿,只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回购议案,上市公司即可在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开展回购操作,而无需等待监管部门的审核。按照此前的规定,证监会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上市公司方可实施回购方案。
回购要求明确可操作性强
征求意见稿在自主权下放的同时,强化了上市公司在回购整个过程中的分阶段报告、公告义务。即: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后、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时进行公告;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还须公告实施情况。
征求意见稿对回购价格和回购时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包括: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停板价格;回购股份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和收盘前半小时内进行;不得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在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并且明确了不得回购股份的时间。同时考虑可能影响回购价格的因素,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完成之日后的30日内不得公布或者实施现金分红方案,以及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同时,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应自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有利于长期资金入市
业内人士普遍表示,这一政策对市场明显是一大利好。在国际社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大多用于市场非理性下跌之际,以提高投资人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在上世纪80年代的大跌中,美国上百家公司公布了回购方案,有效地防止了股市的崩盘,而“9·11”事件后,也有近百家上市公司在市场复牌后的第一天宣布回购。
“这显然与上周国务院国资委支持央企增持或回购的表态是一脉相承的,这也是对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当日表态希望得到金融方面的支持的又一回应。”宏源证券分析师唐永刚表示。
安信证券分析师张德良也表示,这是一个非常正面的消息,是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近期政策方面一系列的组合拳表明,一个新的政策架构正在形成,投资者应密切留意市场变化。
东方证券分析师指出,从公司层面讲,回购可抑制股价暴跌,维持或提高每股收益水平和公司股票价格。而从整个金融市场来看,特别是在股市低迷时,股票回购对提振股市信心、推动股市回升的作用尤为明显。而央企的增持回购行为则有利于长期资金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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