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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就解决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下发通知

  中新网9月22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针对目前存在的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日前,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等五部委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联合下发通知。


  通知指出,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对于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和公安部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对于私自收养发生后,收养人因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或者养父母双亡的,可由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人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被收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其亲属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愿意收养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依据《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通知要求,各地要广泛深入宣传通知精神,集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200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处理且执行完结的私自收养子女的问题,不再重新处理;正在处理过程中,但按照通知规定不予处理的,终止有关程序;已经发生,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执行。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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