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急拟《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全行业食品溯源体系尚未建立
本报记者 王世玲 陈善哲 北京报道
随着奶粉事件不断升级,相关立法紧急提速。
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宣布,《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听证会将于9月24日下午举行,面向社会征集6位听证陈述人参加会议,参与报名的时间截止到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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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以往立法听证和征求意见,不断升级的三鹿奶粉事件,显然促使决策者们加快了食品安全和产品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法规建设步伐。
“法律层面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产品召回制度。”9月22日,已经收到质检总局确认函参加9月24日听证会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对记者表示,去年质检总局就玩具、食品、医疗器械、汽车等召回制定了一些规章,但立法层级过低,召回制度上缺乏上位法支持。
尽管国家质检总局于去年8月27日颁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当日正式实施。但该召回制度并未在此次奶粉事件中,达到“体现企业责任感”的目的。
业内人士分析,作为管理产品安全质量的措施,食品召回制度在解决立法问题后,还需要在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追究监管部门责任上进行相应制度安排。
追究监管责任
9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布了《条例》(意见稿)。对此,董正伟认为,该条例应该加入或明晰追究监管行政部门责任的内容。
如在“缺陷调查与确认”部分中,董建议增加“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销售中的商品存在缺陷或潜在社会危害风险的都有权利向生产经营者、质检部门等投诉、举报,生产经营者和质检部门等不得拒绝推诿。”
再如在“举报”部分,董认为,鉴于实践中很多执法机构对公民和其他组织举报敷衍了事、不作为情形经常存在,为了保障举报实效,应当规定监督制约措施。
即增加“质检部门对举报人的产品缺陷投诉和建议,在60日内不告知处理结果或意见的,举报人有权利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如果在接到食品问题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时如有不作为,该如何规范,这在去年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除监管责任,问题企业的处罚力度也是业内一直关注的话题。
“产品缺陷造成重大社会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者提高财产处罚的额度。”董建议,“直至拍卖企业财产用于赔偿受害者和弥补国家的损失。”
同时,鉴于食品安全事件影响广泛,常常导致医疗救济和赔偿资金数额巨大,违法的肇事企业无力承担,因此,董正伟建议在《条例》中增加“生产经营者建立缺陷产品社会危害责任基金”,该基金用于缺陷产品造成的重大社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紧急救治。
“经营者投机获利,国家财政买单的事情是对法律和公共利益的侵犯。”董正伟认为。
溯源体系亟待建立
中国产品召回制度在立法提速的同时,落实还面临着诸多安全标准体系和源头追溯困难,尤其是食品领域。
首先,食品标准作为召回制度的基础性内容,在有些领域还缺乏相应的体系。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2006年“中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建立研究”课题显示,截至2005年,我国已有各类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3680项,其中,在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食品卫生标准484项,质量标准1298项,基础标准170项,方法标准1418项,管理标准30项。
尽管标准不少,但还是缺少有些食品召回所需标准,如转基因食品检验物理性危害物检验,过敏原性成分检验,食品功能性成分检验,食品包装材料中有害的化学物质检验等。
“完善的食品溯源系统是食品召回真正实施的基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副所长李洁称,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缺陷食品召回制度之所以能够有效得以实施,完善的食品溯源系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目前,我国在某些领域开展了食品追溯试点,搭建了食品追溯信息体系和网络交换平台。如《出入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牛肉制品追溯指南》、《牛肉质量跟踪与追溯体系实用方案》等。
“这些是个别领域的追溯系统,全行业的食品溯源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一位食品标准专家表示,“未来起码要在重点食品领域中强制实施溯源制度。”
该专家分析,我国食品企业小作坊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并遍布城乡各地,而这一现象,集中体现在食品原料收购、初级加工领域。如果没有完善、顺畅的追溯源头数据条件和检测技术条件,行政部门很难在事态发展不严重的时候,启动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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