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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可没收非法客运车辆”新规被指侵权有关部门回应 没收“黑车”是否侵犯公民合法私产

  提示

  查、堵、抓、罚……为整治“黑车”,各地管理部门极尽所能,但往往管得了一时,管不了长远。到底该怎么办,成为摆在各地城市管理者面前的一道难题。在这种形势下,从10月1日起,云南省昆明市将掀起的整治非法营运“风暴”,让人们有了更多的期待。


  据了解,昆明市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8月底作出的《关于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的决议》和9月4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让非法客运车辆无处藏身”。

  然而,《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中有关没收“黑车”的规定,却招来了“与法律相悖”的质疑。面对质疑,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了解释……

  本报记者 储皖中

  一辆车无声地在身边滑行一程,司机摇下车窗问道:“朋友,要车么?绝对便宜!”

  相信,像这样没有运营资格、不被国家允许、以赢利为目的的“黑车”,很多人都遇到过。

  没有人能够确切地掌握这些“黑车”的数字。在小区门口、公园周边、城市的边缘或其他地方,它们“聚则为形,散则为气”,因为没有任何营运标志。闲逛时它就是一辆“闲车”,但是一旦获取了“猎物”,它就绝尘而去,要价只是“的士”的一半。

  像国内很多城市一样,昆明市也被横行的“黑车”困扰着。据昆明市一位综合执法人员透露,目前,昆明的“黑摩的”估计有七八万辆,非法运客的私家车不少于两万辆。

  9月18日,昆明市召开打击非法客运工作推进会,副市长杜敏透露,按照市人大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从10月起,昆明市将掀起整治非法营运的“风暴”,让非法客运经营行为无处藏身。

  9月16日,昆明市政府公布的《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中明确规定,从10月1日起,对非法客运的行为人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非法客运车辆的相关证照;对非法客运的车辆,将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然而,这一规定却受到一些律师“与法律相悖”的指责。

  没收“黑车”被指侵犯公民合法私产

  “宪法明文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黑车"虽然从事的是非法营运,但是车辆本身属于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执法部门可以针对车主或司机的非法营运行为进行打击,但没收违法客运车辆是违法的!”云南律师杨名跨说。

  杨名跨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只有对于“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才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而规定却是“违法客运即没收”,明显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更与物权法第二条强调的“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的基本立法原则相背离。

  “对非法客运的行为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非法客运车辆的相关证照的规定,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只有符合4种情形才可对行为人实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杨名跨对记者说,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运输条例的所有规定中,都没有行政机关具有对违法客运车辆吊销相关证照的行政处罚措施。

  “显然,昆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对违法客运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非法客运车辆相关证照的处罚措施,属于越权立法。”杨名跨说,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在正式实施前,促使昆明市政府补充、完善该规定的内容,避免将来造成更大的社会成本的浪费。

  城管局称规定有法可依吻合法律精神

  带着杨名跨的这些疑问,今天,记者采访了昆明市城管局局长毕昌荣。

  毕昌荣说,规定是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条款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并报省政府备案,规定的内容与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相悖。

  据介绍,在国务院370号令中提到,对无证经营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现象,可对经营工具进行没收,并可予以50万元的罚款。“非法运营车辆不可能有乘客险,一旦发生意外,受害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这就是"重大安全隐患"。”毕昌荣说。

  记者了解到,城管局过去在查处非法营运的过程中,曾多次遇到过暴力抗法,因此,新规定的处罚力度更显强硬。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还明确规定,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暴力抗法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有组织的非法营运团伙,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是相吻合的。”毕昌荣告诉记者,过去查到“黑车”都是先临时扣车,在非法营运行为人缴纳完罚款后,非法营运工具又归还给本人。在这种情况下,“黑车”车主往往会存在侥幸心理,再次或者多次进行非法营运,以便把罚款挣回来。可现在的两条强硬措施———没收车辆和扣驾照,应该能从根本上扼制住昆明市的“黑车”。相信迫于政府强硬的规定及措施,一些“黑车”车主会主动收手,“黑车”也会越来越少。

  “规定中除规定了相关部门的处罚权力外,没有关于其处罚条件、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明确程序要求,那行政处罚相对方的权利救济和保障措施通过什么方式来实现呢?”记者问。

  毕昌荣回答道:“目前,规定中的条款还没写那么细。行政处罚相对方如果不服处罚,可以通过复议、申诉等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也是其实现权利救济的方式。”

  本报昆明9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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