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九龙坡区杨家坪的藏獒跳楼伤人案9月9日在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记者昨日采访获悉,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已先后向市五中院提出上诉。
去年3月,我市某重点中学老师张女士和丈夫路经杨家坪直港大道时,一只重达40公斤的藏獒从9楼跳下,正好将张女士砸中。
藏獒当场死亡,张女士则昏迷不醒,经送医院抢救,诊断为部分椎体及附件骨折以及脑震荡。今年3月,张女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藏獒的主人晏某夫妇赔偿153万余元,其中包括护理费用76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张女士71万余元。
记者昨日获悉,原、被告双方均已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原告方上诉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受害人张女士遭遇飞来横祸之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两个人照顾起居饮食。一审法院以医疗机构未明确需要两人护理为由,只判决支付一人护理费用,与事实不符;二、原告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而法院只主张了5万元,相差太多。
被告方的上诉理由是什么呢?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夏华平提出三点理由:一、对于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一审法院是按照2007年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关标准计算的,但张某受伤之时,2007年的标准尚未公布,因此应该按照200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关标准计算,而两种计算方式相差10万余元;对于诉讼费的支付,原告方索赔153万余元,一审判决其获赔71万余元,法庭不主张部分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而不该是被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的赔偿标准过高,被告方主张2-3万元。
原、被告对一审判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均有异议,双方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原告方认为,张女士受伤后,落得一级伤残,下半生要靠轮椅生活的命运。同时,张女士系市内某重点中学在职老师,这一变故给她带来了较大的精神损害,因此要求赔偿30万元。
“出事以后,她(指张女士)天天呆在家里,胸部以下完全没有知觉,要扶着东西才能勉强坐起来。家里人给她请了两名专职人员护理,亲戚朋友也经常去帮忙。以前很漂亮的一个人,现在头发白了很多,精神也大不如前,同事朋友去探望她,她谁都不愿见,她才40岁出头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张某所在学校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老师连连摇头。
“作为被告代理人,我也非常同情张某的遭遇,精神损害该赔,但赔多少应有法律依据。”夏华平说,按照我市高级法院有关文件精神,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为10万元,所以原告方30万元的赔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王非非)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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