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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第一案开庭前当事人撤诉

  核心提示

    投资者陈林是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诉讼第一案的当事人,此案一波三折,但案件的受理对打击资本市场中屡禁不止的内幕交易行为、维护股民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法制周报》首席记者 朱春先 发自江苏南京

  受关注的“小标的”事件

  陈林(化名)没有想到,自己会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诉讼第一案的当事人。

作为一件具有法律标本意义事件的当事人,陈林受到媒体的高度关注成为一种必然。

  但到目前为止,陈林一直是一个隐形人,甚至他的代理律师,也没有直接与他见过面。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告诉《法制周报》记者,陈林是第一个以内幕交易为由,找他担任代理律师的当事人。经过多次电话交流和法律文书的往返传递,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宋一欣回忆,今年年初,他在国内一些证券媒体发表文章。宋的这些文稿,引起了广州股民陈林的注意。今年1月上旬,陈林主动打电话给宋一欣,表达了委托其代理诉讼的意图。

  陈林要求宋一欣代理的案件,起因于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2007年发布的一份公告。

  这份公告显示,2007年5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股份)副总经理陈建良涉嫌内幕交易一案作出处罚:罚款20万元,市场禁入5年。理由是,“陈建良在知悉天山股份部分股权转让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账户在2004年6月买入卖出天山股份股票”。

  陈林在看到证监会的这份通告后发现,自己正是在陈建良进行上述内幕交易期间,参与买卖天山股份股票的,并在此期间形成了9383。68元投资损失。

  在得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内幕交易导致投资损失的案件这一信息后,陈林开始与宋一欣频繁接触,并最终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这是一个小标的事件,但是意义重大”,宋一欣说,该案是2005年《证券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允许因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起诉讼的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该案的立案审理,对推进中国资本市场中投资者参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具有标本性意义,对打击资本市场中屡禁不止的内幕交易行为、减少因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的损失,具有现实意义”。

  在接到陈林签完的委托手续后,宋一欣即于1月下旬向南京市中院代为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

  7月初,宋一欣代理陈林交纳了诉讼费。8月6日,收到南京中院的《开庭通知》。

  内幕交易案的“破冰”之举

  在我国近20年的证券发展史上,股民因非自身原因导致投资损失而走上维权之路者,屡有所闻。(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但在陈林以前,尚未有人以内幕交易为由,提起过诉讼,一个关键的原因是,在此之前,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原因导致的民事赔偿案件在很长时间内,被列入“暂时不予受理”的范畴,制度性障碍让很多投资者难以走上司法维权的道路。

  根据新《证券法》规定,证券侵权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大类,都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受理的证券侵权欺诈民事赔偿诉讼只局限于虚假陈述类案件,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原因导致的民事赔偿案件则“暂时不予受理”。

  熟悉证券市场发展历史的人知道,“暂时不予受理”由来已久,其历史可以上溯到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通知,这个名为《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规定,“对于股民针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受理”。

  最高院对此的解释是,当时,“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十分薄弱”,加上司法人员素质有局限,相关法律法规不甚完善,“法院尚不具备审理条件”。

  一年后的2002年,最高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再次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这两个文件,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作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被普遍解读为法院系统对上述“暂不受理”的一个突破。

  一些地方法院开始审慎地受理了一些涉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案件,但对内幕交易赔偿的相关案件,直到2005年才迎来了突破性的转机。这一年,新《证券法》实施,业内人士注意到,新《证券法》已允许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导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最高院也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了证券内幕交易纠纷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两种案由。这些都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内幕交易进入司法程序的正式地位。

  2007年,证监会颁布并试行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最高院也启动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

  但对于无数深受内幕交易之害的投资者来说,契机发生在2007年5月30日。

  这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上发表讲话。奚晓明对与会者说,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对于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专业人士指出,奚晓明在这里提到的前置程序,是指监管机关须对相关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只有某一只股票在某一段时期,由证监会确证出现了内幕交易,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该前置程序才算确立。”这位专业人士说。

  陈林诉陈建良案,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出现的,它也因此成为中国证券史上第一例内幕交易维权案件。

  宋一欣说:“发生内幕交易行为的,根据《证券法》,监管机关可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这一行政处罚决定就成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前置程序文件,此点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是一致的,在该案中,被告陈建良就是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而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还可以根据《刑法》提起公诉,予以刑事制裁,如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的当事人就已被法院判刑”。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3年以来,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内幕交易案有13起,包括陈建良案、王黎敏案、唐建案、潘海深案等,被相关法院刑事制裁的有4起,包括罗高峰、陈玉兴、王向东案等。

  戏剧性变化

  2008年9月3日下午4时,是陈林诉陈建良案原定的证据交换时间。宋一欣打电话给南京中院的法官说,“我今天不来了,明天开庭我来”。(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宋一欣的解释是,证据交换是法庭调查的一个环节,为慎重起见,一般是分开进行的。

  据当地媒体报道,南京中院此前拒绝了媒体参与旁听和采访,9月4日上午开庭时,除相关人员外,到场的仅有相关主管部门的人员。

  事后,宋一欣在自己的博客中,对当时开庭的情况作了描述。

  “上午9时,广州股民陈林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准时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法院开庭,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被告陈建良及被告代理人、江苏无锡法舟律师事务所高学文律师(主任:范凯洲)均未出庭,故合议庭宣布,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故缺席审理,该案完成全部庭审程序”。

  令人意外的是,广受媒体关注的“第一案”,却在最关键的时刻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首案当事人陈林委托被告代理人,在3日下午4时30分,向法庭提交了《撤诉申请》。

  宋一欣介绍,法庭是在完成法庭调查的环节后,向他出示《撤诉申请》的。宋听到后,感到非常震惊,他当即向法庭递交了一张写有其意见的纸条,对陈林的撤诉提出强烈质疑。

  宋一欣在《关于认定撤诉申请无效并予以驳回的请求函》的纸条上,表达了三点理由。

  其一,撤诉申请是由被告代理人提交的,这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上合法性存疑,而且提交该撤诉申请的提交人的资格也存疑。

  其二,原告的这一撤诉行为,是原告的违约行为、无效行为,是原告在未支付律师费的情况下签署的侵犯原告代理人权益的背信违约文件。

  其三,原告和被告私下和解的行为发生在原告对原告代理人有效委托期间,而这一期间中,原告代理人并没有任何过错。

  法院合议庭经商量后,要求原告代理人尽快向原告求证该撤诉申请是否是原告陈林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及时回复法院。

  从南京回到上海后,宋一欣即将有关材料寄往广州陈林处。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宋一欣得到的答复是,“还没有收到”。

  9月16日,记者拨通了陈林的电话,试图就撤诉事件对其进行采访。“谢谢”,说完这两个字后,陈林急急地挂掉了电话。

  据了解,陈林的社会身份是广州市天河区某局公务员。关于为什么要在开庭前突然提出撤诉的缘由,记者没有从当事人口中得到答案。

  当记者辗转得到被告代理律师范凯洲的电话,希望就此进行采访时,范凯洲也予以婉拒。

  宋一欣说,目前,这个案子还没有结束,“是否准予撤诉法院还没有通知我”。

  “如果原告陈林执意要背信地提出撤诉申请,而法院又准予撤诉,我将委托广州律师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林,要求其根据《聘请律师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即承担原告代理人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及双倍承担诉讼获益的违约责任,估计起诉金额在30000元左右。”宋一欣说。

  “首案”上演升级版

  2008年9月11日,宋一欣将一份《律师组团征集陈建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委托代理》的博文,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

  在这篇博文中,宋一欣表示,联合征集诉讼代理的目的是“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推进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律师业务的发展,打击证券市场中屡禁不绝的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现象”。

  目前,宋一欣已联合上海、北京、广东、安徽、江苏等五家律师事务所共七名律师,倡议并联合组成“陈建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维权律师团”。

  “凡是在2004年6月21-29日间曾经持有过天山股份股票(000877)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起诉”,宋一欣说,我们将代理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前往南京中院向被告陈建良主张权利,“鉴于上市公司天山股份并非内幕交易行为人,故在民事赔偿诉讼中不应将其列为被告”。

  “愿意实施诉讼委托的投资者应当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交易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等证据材料,以便律师分析是否合乎起诉条件与确定可赔金额”。在博文的最后,宋一欣将目前已经参加的5家律师事务所7名律师名单予以公布。

(责任编辑:孟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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