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权力换购房产“赚”差价
1993年至2001年,康慧军利用担任陆家嘴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为仁恒公司获取浦东世纪大道SB4-1、2、3、4和SB5-1、2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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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贿罪的指控,康慧军夫妇表示对现金部分没有异议,但对仁恒滨江苑的房产,认为“估价过高”。其辩护律师表示,评估机构以仁恒滨江苑周边楼盘的房价为依据而计算康慧军该套房产的价值,取样方式不合理,且未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的差异,“周边小区更靠近黄浦江,更贵”,况且仁恒公司当时也没准备送如此大的礼。辩护律师认为,该处房产的价格高估了近百万元。
涉案额不明财产1184万元
检察机关在法庭上指控:截至案发,康慧军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及其合法收入和能够说明来源的所得共计2673万余元,尚有价值1184万余元的财产未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据康慧军在法庭上交代,家里面的财产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夫妻俩的工资收入、妻子10余年来的股票收益、购买的多处房产。
在法庭上,康慧军对于工资以外的财产状况,一问三不知。妻子做保险的年收入有多少?妻子投资股票收益多少?家中老宅动迁获得多少补偿款?借给别人的钱有多少利息?儿子留学英国需多少费用?……随着检察机关一连串讯问,康慧军嘴里迸出来的却是同一句话:“具体数额不清楚”。
与康慧军的“不知情”相比,其妻王孝琴则要“清楚”得多了。据王此前向检察机关交代,自2001年从事保险业务后,她的月收入从1万元升到了1.5万元,2004年后业务提成累计有百万余元。据有关媒体报道,康慧军被查,主要与其利用职权低价购房、抛售赚差价有关。王孝琴昨天在法庭上供述,家中现有房产14套,之前已有多处房产被出售,“房子都是我出钱投资的”。康慧军还交给王孝琴一张银行卡,内有8万元钱款,但康未告知钱款来源。王孝琴自1991年起涉足股市,还在多家公司入股,并经常将家中钱款出借给他人经商,有高额利息收入。
根据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康慧军现有家庭总财产3857万元,分为5部分:证券资产1410万元、房产1420万元、存款(人民币431.5万元、英镑4.4655万、美金24.4万、港币6.599万)、对外借款(投资)130万元、大额开支。其中大额开支包括:2006年购买宝马车65万元、儿子英国留学12万英镑、14套房产的物业管理费7万、装修款30余万、家电30余万、房产交易税费50万、家人旅游4万。
检察机关查证的康慧军夫妇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及其合法收入和能够说明来源的所得总计2673万元,包括:康慧军工资收入335万、王孝琴工资收入628万、房屋出租收入133万、投资房产收入502万、投资股票债券收入700万、其他合法收入330万、受贿所得。
辩护律师对罪名存异议
家庭总财产3857万元与可查证收入2673万的差额1184万元,即为康慧军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金额。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上述各项金额构成,康、王两人均表示没有异议。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康慧军的辩护律师表示了异议。辩护人表示,要构成此罪名,被告人在主观上至少应对财产状况有所了解;但现在的情况是,康慧军对家庭财产一点都不了解,因此不宜以这个罪名来对康定罪。
检察机关认为,康慧军犯受贿罪,是主犯,依照刑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同时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数罪并罚。王孝琴犯受贿罪,系从犯,可从轻处罚。康、王两人均有自首情节,也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康慧军属于“贪赃不枉法”,且主观恶性不深,更未造成国家、集体利益损失,请求法律酌情考虑这些因素。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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