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9月23日电(记者郭立)因自家养狗咬伤路人,重庆一市民不得不承担相应责任。经过相关部门解调后,该市民承担90%的责任,向伤者赔偿医药费1350元。
今年8月16日,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人民调委会接到双龙居委会村民罗某电话,诉称自己被兰某家喂养的狗咬伤,要求调委会出面调解。
在得知情况后,镇调委会工作人员立即组织人员去调查了解情况,原来15日晚罗某从兰某家路过,兰某喂养的狗,突然从暗地里冲出,将罗某咬伤。罗某当即到医院救治,共花医药费1500元。
随后,镇调委会工作人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对罗某被兰某饲养的狗咬伤的事实并无异议。主要是对该不该兰某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存在严重分歧:罗某认为是被兰某家的狗咬伤,应该由兰某负责。兰某辩称自己家的狗咬人是由于罗某去挑逗狗造成的,自己应该承担全责。
镇调委会工作人员在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罗某被兰某的狗咬伤是事实,而兰某说是罗某挑逗狗而造成自己受伤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他的说法。因此,罗某被狗咬伤,应该由兰某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在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宣传疏导下,兰某终于认识到自己应该对此事负责。在镇调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兰某承担90%的责任,赔偿医药费1350元给罗某。罗某自己承担10%的责任。一场狗咬伤人的纠纷就这样和平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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