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元坝区中医院副院长获刑七年
本报讯(记者孙琪徐凯)领取救灾药品后,私自将部分药品侵吞,广元市元坝区中医院副院长伏洪元为此获刑七年。记者昨(23)日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这是自汶川特大地震发生以来,广元市审理判决的贪污救灾物资款物刑事犯罪第一案。
今年6月6日,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接到匿名举报电话称,5月20日,广元市元坝区中医院副院长伏洪元带领职工在某制药厂领取救灾药品后,单独押车回院,途中私自卸部分药品,未入单位库房。
元坝区纪委调查发现:伏洪元私自隐藏了头孢噻肟钠、头孢氨苄胶囊等价值17950元人民币的药品。
6月13日,元坝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伏洪元进行逮捕。7月22日,元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5日元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伏洪元有期徒刑七年。伏洪元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伏洪元提出撤回上诉。9月22日,广元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广元市中级法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伏洪元贪污17950元的救灾药品被判刑7年,比普通的贪污犯罪量刑重,是因为法院认定其贪污行为情节严重。一是贪污救灾物品属情节严重的行为。伏洪元的贪污行为发生在汶川大地震后的第8天,当时正属急需救灾物品抢险救人的期间,作为医院副院长、医务工作者,伏洪元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侵吞救灾药品,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于不顾,犯罪行为性质恶劣。二是贪污救灾物品依法应予严惩。刑法规定了对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防疫等特定款物的,从重处罚。
按照我国刑法第383条三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广元市中院副院长周杰通报,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对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要坚持特殊时期、特殊案件、特殊办理的方针,特别要求对在此期间发生的盗窃、抢劫抗震救灾物资、设备设施等多种犯罪行为,一律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