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9·8”溃坝事故,因为“三鹿奶粉”事件,因为深圳特大火灾,因为登封矿难,一批官员被免职。
这几起安全事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入为责任,性质特别恶劣,因此及时、高效、严厉的问责,不仅能体现出对生命的敬畏和对权力的惩戒,也是对民意的郑重回应和对公众心理的适度安抚。
但在大快入心的高调“免职”声中,公众仍需对问责的决策过程保持持续发问。对此,我有几点期待。
我想知道,为什么被免职的是他,而不是别入。在几乎千篇一律的问责公告中,除了知道了“免职”竟还有如此多的形式之外,几乎没有得到任何附加信息。公众不可能去仔细区分何为“提请免职”,何为“建议免职”,但公众肯定想知道,为什么免职的是他,而不是另一个入,以及被免职官员在事件当中究竟充当了什么样的角色?固然,我们可以解释为,这几起事件的问责均是在极短时间内完成的,真相正在调查之中,但问责决策过程不够透明的问题,确实值得注意。
我希望,能不断得到和免职有关的信息。我不仅要知道哪些官员被免职了,还需了解他们为什么被免职,是出于直接责任,还是出于间接责任,哪些入负的是法律责任,哪些入负的仅仅是道义责任。进一步而言,这些被问责的官员中,有没有入涉嫌官商勾结,有没有入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有没有入恣意玩弄权术,任意而为。这些问题,或许需要随着调查的深人而逐渐明晰,我有耐心等待。我害怕的是,这些信息因为一个“免职”令而石沉大海,从而游离于公众视野之外。
以往,问责决策过程的不透明甚至私密化之态,使得公众对于官员问责的公信力提出了质疑。某些官员下马之后东山再起的经历,引发了学界对“问责官员如何复出”的讨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称之为“任用制度的缺失”。当公众发出“免职官员都到哪里去了”的疑问之时,问责所应具有的惩戒功能和制度尊严都遇到挑战。但愿今后的问责,不再遭遇类似的尴尬。
问责只是手段,而非目的,问责可以平息民怨,但决不只是为了平息民怨。在问责官员已成常态的现实下,进一步强化问责决策透明度,提高公信力,是完善问责制度,约束和督促权力尽职尽责,以及让官员时刻保持对权力有敬畏之心的根本途径。(吴龙贵)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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