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意见主要集中在:如何追究政府部门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监管责任;对明知产品有缺陷、故意隐瞒不召回的生产者如何加大惩处力度;如何实现消费者启动召回行动的权利以及缺陷产品的定义、产品追溯体系的建立等等
本报记者 韩乐悟
随着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不断发生,我国相关立法提速。
国家质检总局今天举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条例》有朝一日出台,则意味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依据,由原来的汽车、食品、儿童玩具单类产品召回的部门规章,升为涵盖一切消费品的法规。
记者注意到,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的该条例,最引人注目的是提出了建立产品伤害监测系统,并就此作出专门规定:《条例》意见稿第五章“监督管理”中第42条“信息系统设立与职责”中提出,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加强产品安全与缺陷产品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缺陷产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建立产品伤害监测系统,收集、分析与统计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信息等。
不了解情况的人或许不会注意,以为又是那些所谓的电子政务之类的“老生常谈”。但记者被告知,这是该条例的一个创新和亮点。
据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介绍,对建立产品伤害系统信息采集作出专门规定,主要是借鉴了美国伤害监督系统经验。“美国缺陷产品召回规定中一个很可取的经验便是它通过医院的伤害报告系统,来系统地调查、分析、评估、判断、反馈有关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情况。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系统。”据介绍,该系统始建于1970年,仅在2004年,美国消费者委员会就收到98家指定医院收治的35万起与产品有关的伤害事件报告。
据介绍,目前我国所设定的缺陷产品信息采集渠道有三:除了这次提出建立的医院伤害监测系统,还有监管部门的调查及社会上来自消费者、媒体等方面的信息。
记者了解到,质检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建伤害监测系统的合作经过多次协调,目前已在深圳、浙江选有试点。具体承担此工作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伤害预防室副研究员段蕾蕾告诉记者,他们2003年就开始了伤害监测试点,涉及129家医院,但不是专门针对产品伤害。2006年初系统试运行,2007年收到45万条伤害病例。从去年底开始,上述两试点已开始专门收集设计产品的伤害信息,年底会出具相关报告。据其介绍,伤害是我国居民第五位死因,是1至14岁儿童的第一位死因。
2004年10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4部门联合出台了我国首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部门规章———《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8月,质检总局发布局长令,出台了食品和儿童玩具两类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据介绍,截至去年底,我国有45家汽车生产企业主动召回缺陷汽车103次,召回汽车总量共计130万辆。
有关专家认为,我国目前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位居世界第一,每年约10万人,超过震惊世界的汶川大地震。我国缺陷汽车召回的效果与国外相比差距很大。
为了进一步规范缺陷产品召回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并由质检总局负责起草。
今天的听证会上,与会代表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如下几方面:如何追究政府部门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监管责任;对明知产品有缺陷、故意隐瞒不召回的生产者如何加大惩处力度;如何实现消费者启动召回行动的权利以及缺陷产品的定义、产品追溯体系的建立等等。
再回到伤害监测系统———我们自问:如果这次三鹿奶粉事件中的受害患儿到医院治疗的信息能及时被采集,并反馈到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据此进行进一步分析、评估、判断,是否能及早启动问题奶粉的召回?我们希望如此。
本报北京9月24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