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其目标是:从2008年起,每年推介一批创业项目,建立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3000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000万元,扶持2000名创业者,带动就业1万人左右,到2010年全市新增各类创业者6000名,带动就业3万人左右。
该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我市有关创业政策,激励全民创业。一方面,加大了创业资金支持力度。从今年起,市本级每年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安排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逐年增长,主要用于开发创业项目、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大中专毕业生初始创业奖励、帮助开业登记、加强跟踪扶持等创业推动工作。各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也将建立创业资金筹措机制,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促就业活动。另一方面,加大创业贷款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和城镇复员退转军人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创办中小企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给予全额贴息。小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5万元,经营项目较好的、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10万~20万元;对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完善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充分利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做好放贷管理服务工作,使更多创业者能够顺利贷款。
实行创业帮扶和奖励政策。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群体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可按每户1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实物帮扶,实物帮扶资金从市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再给予1000元~2000元创业奖励。对大中专毕业生初始创业实行奖励政策,积极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对市区户籍且登记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领取《营业执照》、初始创业且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由市创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元创业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和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基数可按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其中缴费有困难的,缴费基数可按省公布实施的下浮标准执行,并逐步过渡到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体工商户为其雇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可按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进一步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城镇新增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失水渔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务工返乡、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等人员纳入免费创业培训范围,全面开展SIYB创业培训。
此外,该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地,多渠道、多形式地重点建设投资小、见效快的中小型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实习和创业培育场所。对市区街道、社区自建创业孵化基地、安排本市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等人员进场创业实验的,每扶持一户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由市创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贴。(鲁旭云姜木金)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