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洪玉英) 今后,公众有望通过输入企业名称查询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记者从昨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获悉,《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二稿)》首次增加了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查询系统等规定,并将安全生产事故的死亡赔偿金标准提高到12倍。
建违法信息查询系统
比直接罚款更有威力
除了罚款,是否还有更好的措施促进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面对这个问题,有委员提出,应当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通过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为此,委员建议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项规定: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查询系统,及时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供社会公众查询。
据了解,目前安监部门已经协同建设厅、交通运输等部门,着手筹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查询系统。系统开通后,市民可上网查询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指出,这一制度将是强有力的,比对企业进行罚款更有力。据了解,目前,国外不少企业评价合作伙伴信用体系的主要依据,就是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不久前,福州仓山区一家工厂工人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截肢,此事被媒体曝光后,日本经销商停止了该厂的大批生产清单,导致该厂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死亡赔偿金
数额标准提高到12倍
有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将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标准提高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的12倍是可行的。也有委员认为,死亡赔偿金应提高到15倍甚至更高,以体现以人为本。还有委员认为,死亡赔偿金并非越高越好,建议保留草案10倍的标准。
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工委对此作了进一步研究。从反馈的29份问卷调查材料看,赞成死亡赔偿金定为12倍的占51.72%。
法制委员会认为,本条例施行后,按照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近5年来10%的年增长速度测算,今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055.5元,按照草案修改稿规定的12倍标准计算,2009年的死亡赔偿金为20.4666万元(不包含工伤保险待遇)。这个数额高于省政府2005年出台的特殊行业——煤矿企业2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标准。为此,建议维持草案修改稿规定的12倍标准。
有委员提出,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不应一刀切,应设置一定的幅度。但有委员认为,删除死亡赔偿金的幅度规定更有利于基层执行,避免可能出现的随意性而造成矛盾激化。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便于基层执行,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建议不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幅度。
(责任编辑:孟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