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5日讯(记者刘常俭)为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宣传,今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每年3月的第一周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宣传周。
据悉,以地方法规形式设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宣传周,在全国尚属首次。
该办法还规定,各类学校录取学生,除国家明确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学生或者提高对女学生的录取标准,不得限制女学生的录取比例。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普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普查项目和次数。禁止利用大众传媒制作、使用、传播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语言文字、音像制品和图片;禁止在广告宣传、建筑设计、包装、装潢及其他媒介中含有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内容。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制定相应的调查投诉制度,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该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