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杰)在印度尼西亚旅游期间,不会游泳的侯老太在酒店的游泳池溺水身亡。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判决侯老太自行担责70%,旅行社未尽责赔偿其家人15万元。
去年7月,64岁的侯老太和家人一起,参加了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凯撒国旅)的新加坡、印度尼西亚之旅。
8月,他们入住了印尼的国家娜湾酒店。当天晚上,侯老太在酒店的游泳池内死亡。她的家人到法院起诉旅行社,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索赔近50万元。
凯撒国旅认为,自己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酒店房间贴有提示,导游也曾告诉游客晚上不能下水。”凯撒国旅向侯老太家人提出反诉,要求返还旅行社协助家属料理侯老太后事的支出共计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入住他国酒店必然导致语言、风俗、习惯的差别,凯撒国旅应当承担起介绍、提示的义务,导游并未对泳池深度做出提示;对外开放的游泳池,酒店没有设置值守人员,也没有安排救护人员,发生溺水事故后贻误了抢救时机,作为选定酒店的一方,旅行社对此负有责任。因此需承担30%的责任,赔偿侯老太家人15万元。
不会游泳的侯老太,不顾年逾六旬贸然下水,导致溺水身亡,因此被判承担7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