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1日电(记者张晓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日前联合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2日工商总局、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同时失效。
根据新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可以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其具体经营范围,由工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核定。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有广告经营业绩。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投资方应是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