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热”企业财政奖励办法出台
供热单位每节约1公斤煤奖0.4元本报讯(记者文静)昨天,记者从市市政管委供热办获悉,针对供热单位采用节能改造的财政奖励办法正式出台,并于今年采暖季正式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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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该项资金的奖励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带有居民住宅的区域供热系统,且供热锅炉房为市属、区县属或其他为社会供热的地方单位。按照该办法,根据改造项目供热节能量和节能技术改造总投资实行一次性资金奖励。项目奖励资金额不超过4.5元/平方米。奖励资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奖励资金额=(节能量奖励标准×节能量)+(节能技术改造总投资×30%)。节能量奖励标准为在节能量检测采暖季每节约1千克标准煤奖励0.4元。
相关负责人表示,节能量是指供热系统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后的主燃料节约量,以第三方节能量检测机构检测的供热节能量为依据。今年12月31日前实施的改造项目,以节能改造后检测的节能率为依据;明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改造项目,以改造前后检测的节能量数据为依据。具体供热节能量检测办法由市市政管委另行规定。节能技术改造总投资以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的项目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为依据,并按照项目投资控制额度进行控制。
相关的申报办法和流程,供热单位可登录市市政管委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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