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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养女盗数千家财买衣 养父母无奈送其至警局

  本报记者 彭建文 林良标

  本报讯羡慕其他女孩有钱打扮,16岁的小王先后4次盗窃家里钱财。多次教育无效后,昨日下午家人把她送到丰泽区城东派出所,交由警方管教。

  记者在派出所见到小王时,她一个人坐在椅子上,低着头,不敢正眼看坐在旁边的妈妈魏女士和哥哥王先生。
魏女士说,小王是她抱养的,一家人住在城东霞美社区。女儿以前很乖巧,没什么恶习,可是这两三个月来,她居然做起了“家贼”。

  小王交代,8月下旬,她偷了父母一枚黄金戒指,以3400元的价格卖给洛江一家黄金首饰店。9月上旬,她以听歌为借口,将哥哥的手提电脑拿到自己房间,随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同一天,她见父亲的柜子钥匙放在桌上,她偷偷地从里面盗得250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手机后来以12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魏女士说,女儿突然穿上漂亮的衣服,钱是从哪里来的呢?家人一问,她也没说谎,很快交代了戒指的去向。因为是自己的女儿,又是家事,魏女士只好以好言劝诫她。可是,9月24日晚上,她又偷了父亲400元现金,当晚被家人发现。“那天晚上,我一晚都睡不好。”令魏女士更无奈的是,10月2日晚,女儿又偷了哥哥的200元现金。

  为什么要偷家里的钱财呢?小王解释说,她早就辍学了,一直在家闲着,可是手上没钱,家人也不给她钱。平时走在路上,见其他女孩子穿得光鲜,走得潇洒,心里非常羡慕。因此,她想着从家里偷点钱,买几件衣服穿穿。现在,她身上的钱都用完了。

  警方称,此事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所以他们让魏女士先把小王带回家。

  那么,小王的行为构成盗窃吗?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文认为,根据我国盗窃罪司法解释,小王偷拿自己家的财物,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的盗窃案有所区别。

  王先生拨打海都热线通968111报料,线索费50元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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