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沈阳10月5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沈阳市某银行保安员何大海每天目睹大量钞票进出,无法控制贪念,从ATM机中盗走近6万元。检察机关指控何大海犯盗窃金融机构罪,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犯罪嫌疑人何大海从事银行保安工作6年,非常熟悉ATM机的操作流程。2008年3月30日一大早,他来到工作岗位,趁工作人员还没上班,在更衣室里偷出了ATM机钥匙保管员放在衣柜内的钥匙。接着,他又用遥控器打开ATM机室外的卷帘门,潜入ATM机室,用偷取的钥匙打开ATM机,把存款柜里的5.89万元现金揣进了个人腰包。
根据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的事实,得手后,何大海把现金先装进一个黑色塑料袋中,藏匿在更衣室里。下班后,他把这笔钱分成两份儿,一份儿存进自己的银行卡,另一份儿藏在自家的床底下。
案件过了20天,何大海被警方抓获。公安机关追回了全部赃款返还给被害单位。
据悉,“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的行为,如盗窃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等,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银行为方便客户取款而设置的ATM机内的资金,是银行的经营资金,因此,盗窃处于营运状态的ATM机内钱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罪”。犯此罪盗窃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