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面面观
本报记者 陈虹伟 本报实习生 王峰
包括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受理程序等的特殊程序设置,对反家庭暴力意义重大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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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普通的刑事案件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昨天我们又打架了?我该怎么办哪?谁能救救我?”2007年6月16日,租住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梁家村的一名年轻女子刘妍被杀身亡,这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随着警方调查的深入,她日记里所写的话,让警方锁定了杀人嫌疑犯就是她的丈夫张峰勇。从她的死亡日记里,人们发现了隐藏多年的秘密,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折磨。
2008年9月9日至10日,由中国法学会和黑龙江省妇联联合举办的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成员区域会议在哈尔滨召开。
专家们普遍认为,对家庭暴力最有效的“良方”还是完善立法与加强司法干预,制定专门的反家暴法律被认为是防治家庭暴力最彻底也是最后的“壁垒”。
家庭暴力呈不断上升趋势 根据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立法专家组2008年5月在石家庄裕华区法院调查显示,近年来受理的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该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有三分之一是家庭暴力引起的。
由于多种因素,近几年来因家庭矛盾尤其是家庭暴力引发女性犯罪也在增加。来自陕西省女子监狱的统计表明,2005年因以暴抗暴引起的女性犯罪比2004年上升32.4%,2006年又比2005年上升了21.4%。截至2007年4月,171名杀人女犯,因家庭矛盾暴力杀人的占到了30.35%。
“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伤害,绝不仅仅是对亲情和家庭关系的损害,由家庭暴力引发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和违法犯罪问题已经越来越多地显现出来,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黑龙江省妇联副主席陈远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在会议上发言指出,家庭暴力决不是家庭内部的“私事”,而是社会问题。“但是在我国,反对家庭暴力是尤其是针对女性的暴力,只是近几年才逐渐引起重视,相关的法律还不完善。”
精神家庭暴力危害不可小视 “有的家庭,丈夫一年不说一句话,遭受冷落的妻子不在少数。”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中心负责人陈本建对记者说。
37岁的陈强是一家网络公司的老板,1997年和张丽结婚后,因张丽生了女孩,陈强对母女俩常常冷眼相向,并威胁早晚要把女儿弄死。张丽整日生活在恐惧之中,后来陈强在外有了新欢,很少回家,对孩子也不尽抚养义务,对张丽更是不闻不问。
没有明显的身体暴力,且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解释没有涵盖精神暴力的内容,使得法官无法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据北京海淀法院的问卷调查显示,除了72.1%的施暴手段是采用“传统”的“拳打脚踢”外,还存在语言上的威胁、精神上的冷暴力以及“性虐待”等等。
研讨会上,许多专家指出,家庭暴力在各种阶层和层次的家庭普遍存在。调查表明,在施暴者中,文化层次相对较高的干部、知识分子占13%,农民占21%,工人占16%。其他的为无业人员或自由职业、职员等。
婚龄在10至20年的中、青年夫妇是家庭暴力的高发家庭。调查显示:施暴丈夫年龄在30岁至49岁间,占总调查人数的63%。这说明,中、青年夫妻由于家庭、工作的压力较大以及尚在婚后“磨合期”内,容易产生矛盾,也容易发生家庭暴力。
反家暴法律存在硬伤 一面是家庭暴力的持续高发,一面是法律对施暴者的束手无策。
2007年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原告丘建东与被告郑红系夫妻关系,结婚20多年的时间里,原告丘建东一直有赌博恶习,对于妻子郑红的劝告他总是以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回应,之后原告丘建东发展到多次持刀威胁砍死郑红,海淀警方在他施暴时两次出警,还在案件审理时出据了证明。尽管郑红多次被打伤,但由于没有达到轻伤,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认为家庭暴力证据不足,没有支持被告郑红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手段多样性、后果不确定性等特点,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认定家庭暴力的过错责任上普遍比较谨慎。“除非有特别明显的家庭暴力,如把人打成轻伤以上,否则一般的情况下不予认定。”陈远飞说。
现阶段,对家庭暴力的处罚依据主要是治安处罚法,但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主要参照刑法,只有在达到轻伤害以上程度时,才能用拘留或以上处罚。但是,由于家庭暴力的伤害普遍达不到轻伤害,这样就对一般性的家庭暴力处罚停留在说服教育上,对于精神冷暴力更是无所适从。
陈远飞告诉记者,妇联组织在家庭暴力维权过程中经常陷入一方当事人强烈要求制裁,而公安机关因量刑不够而无法受理的两难境地。她还指出,妇联组织的劝说很难起到惩治的作用,“事实证明,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的姑息纵容。”
面对家庭暴力的伤害程度普遍达不到轻伤以上,无法制裁这样的法律尴尬,全国妇联妇女法律帮助中心负责人纪丰伟建议,在以伤害为标准的同时,应把家庭暴力的发生频率作为处罚的依据。
“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伤害案件,它有着反复性的特点,比一般的伤害给被害人造成更大的创伤更严重的痛苦。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处罚。立法机关应探索建立一套适合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罚及量刑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过于原则性,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执行。刑法中没有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一旦报案却又立不了案,反而可能会让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因此急需完善反家暴的立法体系。”陈远飞说。
明年两会力挺反家庭暴力立法 在9月9日的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成员区域会议上,蒋月娥介绍,去年全国妇联权益部积极向国家立法部门提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的建议,全国人大内司委、国务院法制办对此非常重视,还专门听取了专题汇报。
目前,全国妇联正在积极地作立法前的基础准备工作。而近日出台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成为立法层面的“第一拳”。蒋月娥介绍,争取在明年3月份的两会期间将力挺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
“今后,妇联权益部的工作重点目标是在国家层面推动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主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及行为构成,便于公众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识别。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具有许多不同于社会暴力的行为特点,处理时应适用特殊程序。”蒋月娥表示。
“这些特殊程序主要包括: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受理程序、审理家庭暴力的司法程序和对受害人的特殊临时保护措施等,还要明确施暴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本报北京10月6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