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浙江省温州市美好花园的5名业主与房屋开发公司在法院再审复查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房开公司承诺再向各业主支付一笔赔偿金。和解协议的达成距业主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仅仅一个多月时间,这正是鹿城区检察院以检察建议书建议启动再审的结果,而通常情况下,从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到法院给出抗诉结果,整个过程至少需要六个月。
2000年12月至2002年2月期间,周某等5人分别向温州某房开公司购买了“美好花园”房产,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房开公司须于2003年7月30日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然后购房户凭购房发票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
合同签订后,5家购房户均付完了所有房款,房开公司于2003年8月29日交付房屋。但直至2004年12月28日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才正式书面通知住户可以受理产权登记手续。为此,周某等5户购房户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开公司支付其因未能按期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赔偿金3万元至4万余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房开公司的违约行为,但同时认为有关法律规定的90天办证期以及测绘、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前置手续等290天非房开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误时间应当扣除。最终认定万通房开公司实际违约时间为63天,判决房开公司分别支付周某等5户购房户赔偿金5千元至8千余元。
判决生效后,周某等5户购房户不服,向鹿城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经审查认为,周某等人2005年1月4日才可办理产权,法院认定房开公司违约截至时间为2004年11月15日与事实不符。依据有关法规规定,测绘应在房屋交付之前进行,而房开公司是在房屋交付后才第一次委托测绘,法院认定2003年10月27日至2004年2月13日出具第一次测绘结果的时间造成办证延误非房开公司原因而予以扣除,缺乏法律依据。另外,根据原审证据证明,房开公司因违法建设补缴而迟延取得规划许可证,法院认定该期间(2004年4月27日至2004年10月20日)系相关部门办理前置手续非房开公司原因造成,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据此,鹿城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该5起案件依法予以再审。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立即进行了再审复查。最终购房户与房开公司在法院再审复查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周某等购房户的要求在经历了三年多的时间后终于得到了较为满意的结果。
鹿城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黄晓萍说:“采用直接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形式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利益受到侵害时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救助,但如果这个过程时间过长,即使最后获得了赔偿,也已经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尤其对经历了一审、二审的申诉人来说更是如此。通过再审检察建议书启动再审程序,一方面可以实现以诉讼的高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节约司法资源的有效途径。”
据黄晓萍介绍,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原审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个案,基于检察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监督意见,主要针对的是案件争议标的额不大、再审予以维持、原审程序错误、依法不能或不宜启动再审程序等类型的案件。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因减少了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这一环节,整个过程所需的时间必然大大缩短。
据悉,从2006年至今,鹿城区检察院共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0份,其中1起案件法院予以改判,1起案件法院回函纠正错误,5起案件双方在再审复查过程中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