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处级干部,曾任广西南宁市水利局长、市政局长的张建辉在任职8年时间里受贿达2598万元,另有个人财产527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总额达3100多万元。
2008年8月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建辉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张建辉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一条防洪堤筑出一个千万级贪官 ——南宁市水利局原局长张建辉受贿实录
初任局长,“潜规则”找上门来 张建辉第一次受贿是在2000年“五一节”前夕,当时他任南宁市水利局长不久,那一年他42岁。
张建辉是一名技术员出身的领导干部,早年毕业于广西某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毕业后分配到南宁市武鸣县水利局,从事的是技术专业工作。那时候,基层水利部门的科班生极为稀少,张建辉的专业知识发挥了极大作用,也不断得到好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他调入南宁市园林局任副局长。仕途上的升迁让他看到了自身的专业优势,不久他又报读了研究生,使自己向学者型、专家型领导干部发展。
专家型身份不断给张建辉的仕途带来利好。1999年5月,他被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南宁市水利电力局局长;2000年9月转任南宁市园林管理局党委书记;2001年9月升任南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南宁市区有一条穿城而过的大江,叫邕江。邕江两岸有不少地方地势较低,稍有暴雨,江水就溢出河岸,造成洪涝。南宁市政府一直把邕江防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每年都要投入不少资金加固加高堤坝,负责这项工作的部门是水利电力局。当时张建辉虽是局长,但他并不直接管堤坝工程,管工程招标的是水利局下属的邕江大堤修建管理处。
2000年初,顾某的施工队通过挂靠百色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投中了邕江江北堤堤防扩建工程中的第四标段工程;通过挂靠南宁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投中了第八标段。没有施工资质而能中标,顾某十分高兴,觉得要好好感谢让自己中标的人。他觉得要感谢就应直接感谢局长。“五一节”前夕,顾某约张建辉出来吃饭,席间,顾某塞了一捆报纸包着的东西给张建辉。张建辉意识到这是钱,忙推回去,“你这是干什么,这样不好”。
“张局长,别客气,这是惯例。我们这个行业都是这样的,哪个得了工程不按比例回报领导的,你不收,我倒没法做人了。”顾某又把钱推回去。
“惯例”的说法让张建辉感到无法推辞。他觉得,大家既然都这样做,自己推辞,倒让人生出误会。何况,既是惯例,别人能收,自己为什么不能收?
“那就感谢顾老板了。”张建辉很和蔼地说着,拿起这笔15万元钱装进了包里。
这年的中秋节,顾老板又送给张建辉15万元。有了第一次,这一次张建辉就收得心安理得了。
“玩命”要钱,把“潜规”当“常规” 2000年9月,邕江暴发百年一遇的大洪灾,市区段两岸一片汪洋。这次特大水灾促使南宁市政府下大力气建造防洪堤,成立了直属市政府的南宁市邕江堤岸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邕江市区段整个堤防工程——堤路园建设。2001年10月,“水利专家”张建辉调任该公司董事长。
堤路园工程包括邕江南岸、北岸,长达数十公里,不仅包括堤岸加高、加固、加宽,它同时还是市政工程,包括路面硬化、亮化、美化工程,是个投资30多亿元的特大项目,因此每天前来争取工程的包工头络绎不绝,张建辉的办公室门庭若市,热闹非凡。
这回张建辉是直接跟包工头们打交道了。在与这些老板们的讨价还价中,张建辉懂得了更多的“行规”、“惯例”、“潜规则”。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工程领域里,包工头们得到了工程,往往都要按工程量的3%—5%给有关领导回扣。他领悟到,“潜规则”的存在,不但让他大有捞头——他手上掌管几十个亿的工程,3%—5%的回扣该是多么巨大的数额;同时,也十分安全——既是“潜规则”,就是大家都遵守的,又不会说出去的,那还用得着担心吗?张建辉很自然地加进了这场游戏中。
开始时他几乎不提回扣的事,大都是老板们主动送钱给他的。按说,老板们在前期送的钱虽多少不一,只是“敲门砖”,未到“惯例”所设定的数额,但总的算来也是不小的数目,足以让他“知足”了,然而,在越来越明目张胆的交易中,张建辉把按“行规”收钱,当成了理所当然的行为,从“被动接受”变成了“主动索要”,渐渐掉进了贪婪的深渊。
朱某,是张建辉面前较“得宠”的包工头,自然他送给张建辉的钱也不少,每次送钱,都是在几十万元以上。在江南堤路园道路路面工程招标前,张建辉就跟他约定,中标后付给自己100万元回扣费。中标后,朱某于2005年7月—9月期间分两次送给张建辉80万元。从2003年到案发,朱某已送给张建辉400万元,可说是相当“大手笔”,然而,张建辉仍对约定的100万元中余下的20万元耿耿于怀。
2005年底的一天,张建辉到江南堤路园工地检查工作,遇到朱某,便对他说:“春节快到了,开支费用较大,余下的20万元回扣款得兑现给我呀。”朱某一听这话,担心如果春节前不兑现这笔费用,在今后的工作中可能会受刁难,便急忙筹了60万元现金(包括另一项工程的提成款)送给张建辉。
从2003年底到2006年春节期间,朱某送给张建辉的钱高达560万元,成为张建辉的最大的“主顾”。前文中提到的顾某也在6年时间里送给张建辉557.7万元(包括他代别人送的),成为第二大“主顾”。
顾某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因而与张建辉最早熟悉,两个人的交情也非同一般,张建辉对他也就格外关照。一天,在堤路园项目一期工程工地,两人相遇了,张建辉告诉顾某,自己已经任堤岸公司董事长了,并热情地说:“公司有项目马上要上马了,你准备找队伍来参加投标吧。”顾某于是四处招兵买马,拉来8支队伍投标,结果除了有一支队伍因为法定代表人漏签字遭拒外,其他都顺利通过了资格预审。之后,顾某约张建辉到咖啡厅闲聊,告诉他,“我有7个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张建辉说:“好啊,以后中标了要按这个给我哦。”边说边伸出3个指头,意思是按工程款的3%给他送钱,顾某自然答应了。
顾某送得多,自然得到的工程也多,他自己做不来,就把几个工程转包给他的老乡肖某。张建辉得知后,一样不放过顾某,他说:“我不管你转包给谁,这些工程应当给的回扣还是你负责。”于是顾某只得给张建辉当“二传手”,他先后替肖某送给张建辉80万元。后来在工作中,张建辉与肖某认识了,张建辉于是绕过“二传手”,直接向肖某要钱。一天,他打电话给肖某,说他应当给的钱还差30万元。当时肖某的工程审计已结束,只等董事长张建辉在审计结论上最后签字认可,所以接到这个电话,肖某吓得非同小可,虽然该给的好处费他已经通过顾某给张建辉了,现在张建辉说还差一些钱,他也不得不给了。
到2007年初案发时,经查实,共有22名包工头按“行规”送给张建辉好处,也就是在任职邕江堤岸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6年里,张建辉敛财达到3000多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底,张建辉调任南宁市市政局长,尽管离开了大工程,但此时他已是千万身家,也当“知足”了,然而他的敛财之路仍没结束。2007年初,市政局建职工住宅小区,这本是个不大的工程,但在工程设计阶段,张建辉仍向设计单位索要了2万元好处费。
“要命工程”,受贿贪官不敢大意 在任堤岸公司董事长期间,张建辉对包工头态度的凶悍是出了名的,在工地上,常常可以听到外表斯文的他,因为发现工程中的一点瑕疵,便对包工头们破口大骂。这也让包工头们十分不解,送了那么多钱给他,他怎么一点也不“领情”?
“凶”的背后,是张建辉十分复杂的心理。
张建辉是一名专家型领导干部,有着扎实的工程建设专业知识,又有多年在基层积累起来的施工经验,因而在施工检查中,一些小问题都很容易被他发现。
南宁市堤路园工程,其防御洪患的功能决定了它是一项惠及全市百姓的民心工程。作为水利专家的张建辉深知其中重要意义,他不敢因为收了好处就任由包工头们敷衍了事,甚至搞出“豆腐渣”工程来。
向张建辉行贿的20多名包工头多为个体承建商,他们并不具备工程所要求的施工资质。为了能捞到工程,他们都是挂靠在某一个具备国家要求的施工资质、技术力量也雄厚的工程单位旗下。熟悉工程建设行业的张建辉,完全了解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现象。因此,他虽收了他们的钱财,让他们进了施工队伍行列,可是他不敢对他们有丝毫的大意,所以,他仍然要以“凶”的面目出现在包工头们面前,通过这种方式来威慑包工头,让他们对自己心生敬畏,在施工过程中不敢胡来。
也许,这是一种不幸中的万幸。
还有一个“万幸”需要提一下。张建辉的受贿过程中,从始至终都是他“个人行为”,并未把家人拉下水。人们常言,贪官的背后都有一个贪婪的妻子。然而,张建辉却不让妻子知道自己受贿,他知道本分的妻子肯定反对他这样做的,因而他收取钱财时都不跟妻子说,更不叫妻子“代收”,收钱的地点都不是在家里,而是酒店的包厢或小轿车上。
案发后,纪检机关和检察机关从张建辉身上查缴其使用假身份证“张立平”办理的银行账户达64个,内有存款本金3400多万元。同时纪检机关和检察机关也了解到,张建辉的妻子仅有个人存款19万元。
同在水利单位工作的张建辉的妻子,当然不可能一点都未发觉丈夫的不法行为,她不知多少次,苦口婆心地劝他少跟那些老板打成一片,当一个好官、清官,以专业立足于世,不要等同于官场上的一般混混。然而在巨大利益面前,张建辉迷失了自己。最终导致夫妻分道扬镳,各奔东西。
渴望保命,全部家财交出来 “潜规则”让张建辉索贿起来肆无忌惮,疯狂至极,党纪国法皆抛于脑后。张建辉没有料到,最终让他东窗事发的,还是“潜规则”中的“哥儿们”。
2007年初,曾经向张建辉行贿的一个包工头,在外地涉嫌违法犯罪被抓获,在司法机关依法对他进行审查时,为了立功,他将张建辉受贿的事实供了出来。张建辉由此栽倒。
纪检机关对其实行“双规”后,张建辉深知自己受贿行为的严重性。如何保住脑袋成了归案后的张建辉绞尽脑汁思考的事,此时,万贯钱财已成累赘。为此,在纪检人员面前,他十分干脆地倒出了全部犯罪事实,包括纪检人员已掌握的,没有掌握的。还主动退出赃款,一下子就交出了56本存折给纪检人员,金额达3076万元;在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他又交出了8本存折,金额303万元。这样,他基本上将手中现金财产交了出来。
除了主动交代罪行和退赃,他也期望能够通过少认定些受贿金额来减少一些罪责。比如,在讯问中,针对一笔收受4名包工头共约83万元人民币现金的行为,尽管这点钱在他的涉案总额中只是个零头,他仍极力辩解,这属私人间的友情赠与,其既未接受送钱人的请托,也未为他们谋取利益,主张不应认定为受贿;又比如,在检察官和他核对受贿数额时,他会为一二十万元赃款的数字差异陡然神态激动。
关进监牢后,张建辉像变了一个人,或说恢复了他“专家”、“学者”的面目,他常常会向看守人员提出要求,找些书给他看,而且指明要借阅有关历史和人物传记方面的书籍。他想通过读书来调整自己,更期望通过对比传记人物的经历,来检讨自己人生坐标迷失的轨迹。
走进高墙的张建辉,也开始想念自己的家。他不止一次地对看守人员说,他感受到了家庭和家人对于生命的重要,他感受到自己是多么对不起妻子。他不止一次提出要求会见妻子,想当面向她道歉,以求得谅解。为有利于促使张建辉悔罪,检察官多次同意了他的要求。但在后来的会面中,妻子已不肯原谅他——他的忏悔太晚了。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张建辉被他人检举揭发后,主动如实交代其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坦白认罪态度好,并主动积极退出全部犯罪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另在羁押期间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决定判决张建辉死刑,缓期2年执行。
化解“行规”,保工程建设领域清廉 一个处级干部,而且还是极有口碑的专家型领导干部,在短短几年时间内,非法收入竟多达3100多万元,令人触目惊心。这起案件让人看到:在国家投资的大型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反腐工作,仅加强对管理层的外部监督预防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深入工程项目内部,在工程造价上严格把关,从源头上减少或铲除滋生行贿受贿行为的土壤。
张建辉3100多万元受贿资金,基本上是在管理工程建设中,由多个包工头行贿所得。这里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包工头向张建辉行贿的资金再多,也没有得到工程以后赚取的利润多,因为工程的“回报”实在太高了,有人称:一项国家投入的市政方面的路、桥工程,基本上是“三三制”,即:总投资的三分之一用在打点关系上,三分之一用在工程上,其余的三分之一就是利润了。“暴利”成为工程建设行业“潜规则”盛行和腐败案多发的主因。
市政工程项目预算中如此大的利润率,不仅给施工企业行贿提供了条件,管理这些工程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对这些工程畸高的利润心知肚明。从这个角度看,一些市政工程高额利润的诱惑,也容易使一些管理人员的心理产生扭曲。
工程建设利润高,其形成的原因,从技术层面看,是定额标准不完善,一个项目,到底造价是多少才更科学更合理,没有形成科学的机制进行确定,以致产生虚高价格;从管理层面看,主要是招标阶段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出现管理部门、投标单位互相勾结的违规行为。定额是工程预算的价格依据,招投标是对工程价格的市场调节。这两个环节中任何一个出现问题,都会推高价格。
因此,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不仅要抓监管层面,也要抓“技术”层面,首先从价格形成机制抓起,合理确定工程定额标准,把市政工程的利润率控制在一个合理水平,使承建者获利相对合理,失去“潜规则”诱因;另外,招投标的过程、工程监督和验收、结算等在法定的范围内公开、透明,使一项工程的价格形成体系,既接受专业部门的监督,又接受社会的监督,从而最大限度减少诱发腐败的人为操作因素。(正义网-法制与新闻江中澍)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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