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福州10月7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省建瓯市法院近日对一起由民政局以被害者监护人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肇事方被判赔偿22万元,目前这笔款项已打入市民政局的专门账户临时保管。
今年2月5日,闽北建瓯市地界徐墩叶坊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型客车将一名无名流浪汉撞死,建瓯市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认为,肇事司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虽然肇事司机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但由于受害者是无名流浪汉,相关部门暂时无法找到其亲属,以致流浪汉民事赔偿得不到保障。
为维护流浪汉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瓯市民政局以社会救助机构及流浪汉监护人身份,代死者亲属为无名受害者主张权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目前,建瓯市民政局将所获得的赔款设立专户保管,如5年之内无法查明死者身份,该款将转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