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流浪汉遭遇车祸死亡 |
一流浪汉 闽侯撞死 民政局成功索赔7.5万
记者 杨永文 通讯员 陈栋 陈理达/文 毛朝青/图
无名流浪汉遭遇车祸死亡,怎样才能实现其获得赔偿的权利?前日,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是由福州闽侯县法院调解结案的,受害人获得7.5万元的赔偿。
据悉,这是福州市闽侯人民检察院首次为流浪汉维权并获赔的案件。
2006年9月9日21时30分,在福州往闽侯甘蔗的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货车将一名无名流浪汉当场撞死。
检察院提建议
2006年12月中旬,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获悉公诉科正在审查这起案件。虽然肇事司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由于受害者是无名流浪汉,暂时找不到该受害者亲属,因此面临民事赔偿无适格主体问题,流浪汉的民事赔偿将得不到保障。
在此情况下,检察院民行科适时介入。2006年12月26日,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建议闽侯县民政局以原告身份代死者亲属为无名受害者主张权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及时协调闽侯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民政局做原告
随后,闽侯民政局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以社会救助机构及流浪汉监护人身份向肇事司机李某及车主徐某索赔97580.2元。闽侯县法律援助中心也派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2007年1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同意赔偿死者7.5万元。所获赔款在5年内由闽侯县民政局专门账户保管,如5年内无法查明死者身份,该款将作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目前该款已打入民政局账户。
据该院的检察官介绍,虽然这种做法在我省极少见,目前还尚有争议,但是从社会和谐角度上看,此举不但可以让无名氏家属不会失去赔偿机会,也加快案件的审结。
民政局能否做原告?
据闽侯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由民政局作为原告为流浪汉提起诉讼,这种做法在我省极少见,目前在全国法学界也尚有争议。就这个话题法学专家谈了自己的看法。
这种做法 体现立法取向
“我觉得这种做法应该提倡。”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丁兆增说,在全国一些地方曾经也出现过类似的案件,只是目前还没找到法律依据。而民政局为流浪汉进行维权的做法,突破了民事诉讼108条民事诉讼条例“一定要有利害关系”的限制,是我国民事诉讼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体现了我国立法取向,符合立法价值和精神,并向世人展示公益诉讼的必然兴起。
但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确实找不到可以为无名流浪汉代为维权的主体,要解决诉讼主体问题,只有寄希望于修改法规,或是出台新的法律解释。
民政局 窃取原告身份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林柏东对此持反对态度。他说,按照民事诉讼法108条的规定,代表原告进行诉讼的一方必须是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果被撞死流浪汉曾经得到民政局的救助,两者发生了救助关系,由民政局代为维权还说得过去。而事实上,民政局对此并不知情。
他还指出,这种诉讼不属于公益诉讼,而仅仅是一个体诉讼,民政局的做法是窃取了原告的身份。此类案件最好的方法是,由慈善机构或者社会救助基金,在法律具体的规定下,代为主张权利,胜诉所得也可以直接由这些慈善组织支配用于慈善事业。
第一起维权案
2004年12月以及2005年4月,江苏高淳县境内先后有两名流浪汉因车祸身亡。2006年3月,高淳县民政局以肇事方、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这是全国第一例,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
2006年4月19日,高淳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但直到12月19日,法院最终才作出判决:因主体不适格,驳回民政局起诉。
第一起胜诉案
2005年11月12日凌晨1时许,一司机将一名流浪汉撞倒致死。湖南临湘市救助管理站把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06年7月21日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被判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15.46万余元。
此案由此被称为民政局胜诉第一案。临湘法院以判决形式承认了民政局的诉讼主体资格。
但被告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主要理由是民政局无诉讼主体资格。
第一起赔付到位案
2006年6月6日晚,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一司机将一流浪汉当场撞死。当地检察院介入,建议由民政局下属的救助站提起诉讼。
2006年11月3日,湖北宜昌伍家岗区法院通过调解,使肇事司机和车主同意赔偿被撞死流浪汉死亡赔偿金6.2万元,并且当天赔付到位。这是全国第一起赔付到位的“流浪汉维权案”。
另一起胜诉案件
2006年12月20日,浙江桐庐县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撞死流浪者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判赔民事诉讼原告人桐庐县民政局33.8666万元。
民政部门表示,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将以提存或专项资金方式保存赔偿款,一旦受害人亲属出现,扣除相关费用后将赔偿款交还其亲属,如亲属5年内未出现,该款将作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
(责任编辑:宛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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