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目前,对老年人优待政策的执行缺乏有效的检查与监督机制。立法之后,这些优待政策就成为一种法定义务,并能够依照一定的行政和法律程序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保证其落实。
早报记者俞立严
昨天是九九重阳节,也是我国的敬老节,记者从市人大获悉,由市人大代表退休职工曹莉萍提出的“制定《上海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书面意见日前得到了市民政局、总工会和市法制办等多部门的答复,根据答复,上海有望立法出台《优待老年人规定》,将优待老人从依靠自觉升格为市民和有关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更高的强制性、权威性和持久性。
根据曹莉萍所拟的《上海市优待老年人规定》设想稿,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7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上海市高龄老人优待证》。
对持证的老年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馆和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实行门票免购或优惠。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和航空港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室及轨道交通等城市公交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在曹莉萍所拟的规定设想稿中,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要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市民政局在答复中对曹莉萍的意见予以肯定,市民政局表示,目前,对老年人优待政策的施行主要依靠沪上各有关单位的自觉,同时也缺乏一个有效的检查与监督机制。立法之后,这些优待政策就成为一种法定义务,具有更高的强制性、权威性和持久性,并能够依照一定的行政和法律程序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保证其落实。
(责任编辑:肖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