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0月1日,《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施行。据介绍,该《条例》是国内第一部同时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除作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这一规定外,还配套了排除性条款,即:“家庭资产状况、消费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为防止“低保养懒汉”,《条例》明确规定,低保对象除了权利,还有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积极就业等义务。
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居民,应参加其所在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和职业技能培训;两次无正当理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社区介绍就业的,将取消其低保资格。
对低保申请人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协助其骗保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而对贪污、拖欠低保金的工作人员,也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