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师傅是名杀猪的老师傅,可在一次杀猪中却失手了:一头猪没被杀死,挣脱后顶翻铁架,倒下的铁架不偏不倚戳伤了他的眼睛,使他因此落下残疾。为了索赔,他打了几场官司。
法院认定,其合伙人和食品公司都要承担一定责任
早报记者黄墩良
屠宰过程中猪发狂伤了老师傅眼睛
从2004年起,林师傅与林某金、林某珍、林某祥、林某华、张某清6人1组,开始在泉港食品公司南埔分公司的定点屠宰场合伙宰杀生猪,每宰杀一头生猪向需宰杀生猪的人收取10元至12元的加工费,6个合伙人之间再按每天参加的人员均分当天收取的加工费;需宰杀生猪的人还需另向泉港食品公司南埔分公司交纳10元或12.5元的加工服务费。
2005年11月1日3时许,林师傅与同伴在南埔分公司的定点屠宰场宰杀一头大猪。6人用手合力抓生猪放在工作的铁架上宰杀。哪知此时,大猪狂性大发,力气惊人,6人死死抓住它,也是力不从心。他们没将猪杀死,反而让猪挣脱跑了。
大猪跑到林师傅工作的铁架下躲避,林师傅于是弯腰准备抓大猪。猪看到自己又要被抓,于是大力挣扎,将铁架顶翻。倒下的铁架不偏不倚地碰到林师傅的右眼,一阵钻心的疼痛让林师傅受不了。
林师傅赶紧到当地的一家诊所进行简单诊治,7小时后,因伤情严重,他又到莆田眼科专科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内积血、右眼晶体脱位、左眼球萎缩。住院治疗两天后,应林师傅要求,医院予以办理出院。2006年3月7日,经鉴定,林师傅的伤残程度为七级。
一审判决屠宰场和合伙人都有责任
看到林师傅受伤了,林师傅的同伴们也很同情,筹了3700元给他治疗。
虽然经过治疗,但林师傅的右眼还是没痊愈,这对他打击实在太大,因为早在15年前,他的左眼因被刀刺伤,已完全失明,如今右眼又伤残了,今后的生活咋办?
林师傅于是将5个合伙人及泉港食品公司告到泉港区法院。泉港食品公司之所以成为被告,是因为南埔分公司系泉港食品公司的分支机构。
法院一审认定,林师傅因伤遭受的损失为医疗费3417.7元、误工费63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护理费54.8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35602.8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815.62元、营养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70823元。
在责任分担上,林师傅作为成年人在工作中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己应该承担20%的责任。他在从事合伙工作时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受伤,被告林某金、林某珍、林某祥、林某华、张某清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应给予他适当的经济补偿,即每人补偿7758.76元。泉港食品公司南埔分公司作为宰杀生猪的受益人,也应当给予林师傅适当的经济补偿。综合案情的实际情况,可由林某金、林某珍、林某祥、林某华、张某清各补偿林师傅损失的12%,被告泉港食品公司南埔分公司补偿20%,即14164.6元。
宣判后,泉港食品公司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铁架存隐患,公司有责任
泉港食品公司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成了本案的一个焦点。
泉港食品公司上诉称,林师傅等6人是合伙从事屠宰生猪的生意,其报酬由需要宰杀生猪的人支付,雇主才是本案的受益人。倘若一审法院认为受益人需要承担补偿责任,那么就应查清委托宰杀生猪的雇主是谁,雇主应该追加为被告。另外,屠宰场所是依据国家的强制性要求设立的,是不存在以盈利为目的的。虽然上诉人的分公司收取极少的“加工服务费”,但是该费用是依据国家物价标准收取,为的是填补提供场所需要支出的看管人员工资、设备的损耗、水电费等成本支出,南埔分公司成立至今通过收取“加工服务费”来维持运作,始终处于亏损的状态。
中院审理后认为,泉港食品公司南埔分公司系泉港食品公司的分支机构,其经营购销畜禽以及定点屠宰,通过提供定点屠宰的场所和部分工具,收取一定的费用。而本案碰伤林师傅的工作铁架系由泉港食品公司南埔分公司提供的,如果该铁架是固定不可移动而不是可以挪动的,就不会发生本案的事故。因此,泉港食品公司南埔分公司提供屠宰的辅助工具存在安全隐患,而且其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因此,应对事故承担适当的责任。林师傅在事故前左眼已经失明,因事故造成右眼受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故原审酌情确定林师傅的损失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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