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规章杜绝“拍脑袋”决策
为将来建立行政程序法积累了经验
郁潇亮北京报道
□晨报特派记者 郁潇亮 北京报道
9月20日的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内,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举行了 “法治政府建设与行政程序——《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高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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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有关专家向晨报记者表示,从法理上讲,这是一部下位法,甚至连地方法规都算不上,只是一部地方规章。但是在理论界,却称得上具备“里程碑”意义的规定。
湖南省长坐镇论道新规定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2月23日上午9点45分,湖南省省长周强准时出现在长沙市蓉园宾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草案)》专家咨询论证会现场,他开门见山地说,最近一段时间,省里停掉了其他的会议,为抗冰雪救灾与灾后重建让路,不过这个咨询论证会“是唯一的例外”。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周强与11位来自北京、1位来自浙江的专家闭门讨论。讨论中,周强抛出的第一个话题是:一个公务员,把公文压上一个月是常有的事,你拿他没办法。后来,他又两次提及这一问题,将其称之为“不作为”和“缓作为”。如今已经实施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文禁止“不作为”与“缓作为”,并相应做出了处罚规定。
10年前,以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为首的专家学者就开始着手制定多个版本的行政程序法草案。然而,作为一部行政法中的基本法,几次写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但都未能进入审议阶段。在采访中,记者发现,湖南省率先“吃螃蟹”的举动,令应松年欢欣鼓舞,因为在他及其同行看来,这部新法规的出台具备“里程碑”的意义。
政府行政失偏或许不再
重庆最牛钉子户、厦门PX项目等类似案例显现的政府行政失偏行为,也许不会在今后的湖南出现。“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两大原则是《规定》的一大亮点。《规定》实施后,“决策前拍脑袋、决策中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的尴尬局面,将会在公众参与的环境下无处可遁。
《规定》在起草阶段时的第37条规定: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昨日,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说,行政程序规定基本上体现了规范行政行为、公开行政行为,包括公民参与等,“我国以前很少从权力的角度来谈政府管理,而行政程序规定能有效规范行政权力。”政府决策公开,不仅使行政决策告别了“决策前拍脑袋、决策中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的尴尬局面,也从源头上防止了违法行政的发生。
湖南是试点的最好地区
“湖南第一个吃螃蟹很合适,湖南既不是发达地区也不是欠发达地区,它介乎两者之间,更接近于中国的实际,是做试点的最好地区。”行政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认为,行政程序法作为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世界各国对其立法工作都很慎重,我国的行政程序法既不能照搬别国的经验,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来探索和总结经验。
经历过9月20日钓鱼台会议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万华从2007年4月便参加《规定》的起草工作。“我们研究行政程序立法,已经10多年了。在这期间,收集了大量国外的资料,也出版了一些专著,在理论上经过了长期的积累。”她认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起草到实施意义重大。
“对于这一规定的实施,会有什么困难,需要有一些心理上的准备。湖南省政府提出制定行政程序规定,很不容易,这是有勇气自我约束行政权力的表现。我们在肯定意义的同时,也要对可能遇到的困难有一些心理准备。”王万华对此充满期待,“法律越重要,越易采用试验性立法先行的做法,地方或者部门先行立法为中央层面立法积累经验,是明智之举。
“先地方后中央”积累经验
“湖南制定该规定,呼应了国家加强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要求。目前我国法制建设不仅重视实体法,还突出程序法建设。行政法建设尤为特殊,国家已制定多部法律法规,重视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规定,覆盖了大量的行政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许安标对此表示,国家立法机关对行政立法研究的工作仍在深入,还有很多难度。但地方率先走一步,抓住了法制建设的方向和重点。
我国对立法难度较大的项目,有一个重要经验:先地方后中央,由地方为全国立法积累经验。专家的共识是,湖南对行政程序法的先行试水,有望带动其他地方效仿,这些都将成为今后国家立法的重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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