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9日通过的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规定,教师不得组织或者参与本校学生的有偿家教活动,不得在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
针对社会上日盛的“有偿家教”问题,新修订的办法规定,教师应当遵守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如违反规定组织或参与本校学生的有偿家教活动,在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将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由所在学校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新修订的办法还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教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津贴以及政策性补贴。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险,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记者许祖华)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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