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奇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当前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发展能力不强的问题,农民是农业、农村发展的主体和主力。农民发展能力的强弱高低,直接影响着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速度和水平,没有农民发展能力的提高,也就没有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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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的农村改革使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但空前的动力,空前的积极性,没有使农民跳出“温饱陷阱”,根本原因就在于农民普遍面临的是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农民的自身发展能力不足直观表现在经济方面,而深层次则表现为政治参与能力不足、综合素质不高、思想观念落后等诸多方面。从经济层面看,与城镇居民相比,当前农民正陷于相对贫困状态,其经济弱势不仅没有消失,反而逐步加剧,这突出表现在农民的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储蓄水平与城镇居民的持续拉大上。从政治层面看,农民发展能力不足的制度性根源在于权力的贫困。在农内,农民享受不到本应享受的权利。在农外,农民遭受较为广泛的社会性和制度性歧视,无法享受基于公民资格应有的权利与机会。从农民自身层面看,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农村5亿多劳动力平均受教育时间只有7年,综合素质不高,思想观念落后,总体缺乏现代观念,市场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合作意识都比较淡漠。
提高农民发展能力,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当务之急,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的关键所在。要解决农民的发展能力问题,当前必须大幅度提高农民的“三增”,即增收、增权、增智。增收就是千方百计让农民腰包鼓起来,使农民具有发展的启动力。增权就是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和市民一样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使农民具有发展的推动力。增智就是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培训,把农村人力资源变成人力资本,让农民由“生产的主人”变成“市场的主体”,使农民具有发展的持久力。增收是前提、增权是保障、增智是基础。增收、增权、增智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提高农民的发展能力,必须三措并举、三箭齐发。
一、让农民增收:提高农民发展能力的前提
提高农民发展能力的核心是增加农民的收入。近年来,我们围绕农民增收,采取了不少的措施,如:取消农业税,对种粮农民进行综合补贴等。农民收入逐年提高,但增收缓慢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一直在不断扩大。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140元,当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86元,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例高达3.31,若把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基本医疗等因素考虑在内,城乡实际收入差距已经达到51以上。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直接导致了城乡居民发展能力之间的差距。增加农民收入已成为缩小城乡差距,构建和谐城乡关系的核心问题。就宏观层面而言,中国经济靠投入和出口拉动形成的高速增长已显出种种弊端。启动内需是推动中国经济持久腾飞的第二级火箭,而内需的最大市场就在拥有八九亿农民的农村,农村市场的消费启动无疑来自农民的增收。归根结底,只有农民的增收,才能拉动巨大的内需市场,才能使中国经济步入内需拉动的良性轨道。
1.让农民增收,首先要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首先要挖掘农业内部的增收潜力。发展现代农业就是要实现四个“化”:要素投入集约化,资源配置市场化,生产手段科技化,产业经营一体化。为此,必须树立五大现代理念:大资源理念、大食物理念(粮与非粮、优质、安全、生态)、大市场理念(城乡、国内外、现货、期货、现代物流)、大生态理念(发展集约农业,循环农业,着力于自然生态的自我修复功能建设),落实到农业生产的具体工作上,就是:进一步调整农业结构,大力发展畜牧水产养殖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进科技兴农,重点是农业先进实用技术、优良品种的引进、消化和推广上,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普及;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发展现代农业,主要是着力培育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的市场主体,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尤其要以产业化为龙头,发展以农业为依托的二、三产业,绝不能仅仅把农业局限在一产中打转转。以荷兰为例,这个国家国土面积4.1万平方公里,农村劳动力22万,只及我们一个中等县的劳动力数量,而且耕地质量和光热条件均不理想,农业资源贫乏。但是,这个国家依靠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鲜花、奶制品出口国。以色列能在根本不具备发展农业的基本条件下,打造出世界一流的农业生产技术水平,这充分说明,只要在产业化和现代化上下足功夫,农业就大有前途,大有可为。
与此同时,国家应从宏观层面调整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让农产品物有所值。欧洲农民生产5000斤蔬菜或水果即可换回一辆轿车,而中国的农民生产5万斤蔬菜或水果也难换回一辆轿车。中国农民生产的价值还不及欧洲农民的十分之一。而且随着农资价格的飞涨,农民生产的产品越多就吃亏越大。
2.让农民增收,重点是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增加工资性收入。农业的问题也要靠农业外部来解决,重要的一条就是:富裕农民必须减少农民。一要逐步建立城乡平等的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中国的户籍制度已经远远超出了通常意义的人口登记职能,而是与一系列福利保障联系在一起。是否拥有城市户口直接造成了个人在就业、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诸多方面的福利待遇差别。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在就业基础设施、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为农民工转为城市居民创造条件。二要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通过提高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水平来促进农民工收入的提高。三要提高农民工待遇,增加农民工工资。要完善调控手段,强化对企业劳动定额的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标准,尽快从法律和制度上建立农民工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和及时发放制度。1亿多农民工人均年增加2000元的收入,就等于为新农村建设每年多投入2000多亿元。如和城里人同工同酬,那将会有上万亿的收入投向农村,比政府每年给三农投资的总量要大得多。
3.让农民增收,必须激发农民的创业激情,优化创业环境。从长期看,大批农民进城务工,主要是一种依附性的被动就业,而非主动性的创业。劳务经济的特点之一就是就业率低、工资低,劳务经济只能是一种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的过渡性经济形态,显示出明显的历史局限性。激励农民自主创业,有着更高的群众参与度和广泛的经济启动力,更能有效地促进农民增收,更能激活地方经济,是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前景广阔,空间巨大。发达国家每千人拥有中小企业40-60个,我国是6个,13亿人口的大国,中小企业总数只比有1.25亿人口的日本多百万左右。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一组数字显示,1999年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2007年6月底下降为2505.7万户,7年半时间减少654万户,平均每年减少87万户,这种持续减少的局面直到目前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可见我国民间蕴藏的创业活力有待进一步挖掘。
二、让农民增权:提高农民发展能力的保障
农民发展能力不强的制度性根源在于权力的贫困。提高农民发展能力,根本的解决之道就在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真正让农民享受到平等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让广大农民切实得到建设“五有之乡”(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实惠。发展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培养出来的。农民不是天生缺乏发展能力,而是因为没有条件和机会受到培养。许多重要的条件和机会也不是农民自己所能提供和创造的,而是要靠国家、外部社会给予的。一个最直观的现实是,当城里人脑力劳动已经实现机械化时(电脑已经普及),农民的体力劳动还没有完全实现机械化。而城里人用公车、住公房、买电脑等全由财政支付,农民用的农机具只能自己出钱购买,国家只在近几年给大型农机具一点补贴。长期以来许多机会和资源配置上的城乡不公,使得农民和农村难以获得与城市同等的机会和条件。这些差距是物质上的,也是精神上的;是心理上的,也是法律上的,但归根结底,是“权利的差距”。因此,提高农民发展能力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要切切实实地增加和保障农民的权利,让农民能真正行使自身合法权利。不然,“五有之乡”可能会化为“乌有之乡”。
1.让农民增权,首先要保障农民的经济权利。第一,要保障农民的农业保险权。农业承担着自然、市场、政策和国际等多重风险。但我国现在仍没有《农业保险法》,农业风险不是社会承担,而是全部压在农民头上。为此,要加快《农业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建立以合作保险组织为主体,以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导,其他保险公司作为补充的多层次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第二,要保障农民的基础设施受益权。我国农业基础设施大部分老化、损毁,农村普遍存在着“行路难”问题,正在实施的村村通,也只能解决到行政村的交通,而更广大的自然村落的交通远未解决。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更是严重不足。政府应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主体,而不是外在的辅助力量,应尽快多渠道增加建设投入,补足欠账,夯实基础。第三,要保障农民的劳动就业权。国家应尽快修订、配套、完善《劳动法》,确立农民工通过合法劳动按时、足额得到合法报酬的权益保护制度,要确保农民工劳有所得;抓紧建立健全统一、有序的劳动力就业市场体系,实行城乡劳动力就业的公平竞争、同工同酬、同等待遇制度。第四,保障农民创业权。作为民营经济的突出代表,农民创业受到很多的限制。我们应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创业精神,实行积极的创业政策,放宽中小企业注册登记条件,简化制度,降低成本;发展民间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等,激活农民的创业冲动。第五,保障农民的安居权。很多农民工居无定所、寄人篱下。“漂”在城市中,农民工们很无奈,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只能望房兴叹。应加大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探索建立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发放农民工租房补贴等制度,保障农民的安居权,真正解决农民工“住有所居”的问题。这是推进城市化最基础的工作,也是农民变市民最基础的条件。据调查,仅安徽省就有540万人举家迁入城市生活,他们大多居无定所。不能安居,谈何乐业?
2.让农民增权,必须保障农民的政治权利。第一,要逐步完善农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95年的新《选举法》把各级人民代表选举中的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定为4:1,即4个农民的权利相当于1个城里人的权利。这种选举权的不平等分配方式,造成8亿多农民在中国政治决策平台上缺少自己的利益代表,政治影响力几乎为零。十七大报告中已经提出要“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2008年全国两会已有三位农民工被选为人大代表,这是一个好开端。第二,要保障农民的户籍权。半个世纪以来,歧视性户籍制度像一条无形的带子束缚着农民的自由流动。现行户籍制度已阻碍了农民市民化步伐和城乡统筹进程。应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的二元制结构,实行城乡户口一体化管理;农民可以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为户口准迁条件,并享受户口所在地城市市民待遇。第三,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迄今为止,我国尚未明确对知情权做出规定,农民仍被视为单纯的政策被动接受者。国家应该通过立法,对农民知情权作出明确规定;扩大政务公开范围;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把事关农民的政策交给农民。第四,要保障农民的说理权。现阶段,农民缺少一个表达利益的机制、一个良性的谈判与协商对话机制。应疏通民意反映渠道,打破中间梗阻,建立农民利益表达的制度和机制。第五,要保障农民的自我管理权。在进一步完善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各项制度的同时,大力鼓励、支持、帮助农民发展各类自办自管的专业合作组织和协会,以合作自助性服务逐步取代政府的包揽。
3.让农民增权,还需要保障农民的社会权利。第一,要保障农民的平安权。城市有充足的警力做保障,而农村警力不足。我国农村几万人的乡镇往往只有一个三五名警察的派出所,一些地方社会治安状况一直令人忧心。特别是近年来,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部分都外出打工,剩下的都是老弱病残,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为此,要加强农村警力供给,努力构建新形势下的农村社会治安防范防控体系。第二,要保障农民的受教育权。要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更多地照耀农村,必须改变教育政策的“城市取向”,促进教育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均衡化,扩大城乡教育公平。第三,要保障农民的医疗权。城乡卫生资源分布极不公平,农民往往“小病撑、大病扛、重病等着见阎王”。要把增加农村医疗卫生投入作为重点,通过立法形式,使各级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逐年增长;进一步加大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建设的力度;在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城市过剩的卫生资源向农村转移,大力培育农村卫生服务市场。第四,要保障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城市居民可以享受退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多项社会福利,而农民只能依靠单一的传统家庭保障,只有少量贫困人口享受一点微薄的社会救济,农民不得不养儿防老。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能够老有所养。第五,保障农民的受尊重权。受几千年皇权专制思想的影响,社会对农民的歧视根深蒂固。农民作为“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主力军”,一直充当着“二等公民”的社会“客体”角色,享受不到平等的国民待遇甚至基本的社会尊重。政府应摆正与农民的关系,倡导尊重农民的社会氛围。要让全社会树立一种理念:农民是工人的乡下祖父,也是社会各业成员的前辈,歧视农民就是歧视祖先,就是忘祖。
(作者单位:安徽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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