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3月至2003年3月,杨兴一直担任昆明市富民县乡镇企业局局长;1993年2月至2004年10月,他还担任昆明富民大厦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经富民县公安局侦查查明,1996年昆明城市进行规划,富民大厦下属的北站汽车客运站需要搬迁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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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正当富民大厦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市民筹集资金时,中国人民银行富民县支行发出通知,认定富民大厦集资活动为“非法集资”,要求停止一切非法集资活动及时清偿债务。接到通知后,杨兴安排财务人员将“集资”变换为“入股”、“借款”形式,继续向社会人员集资。2003年,富民大厦因无能力支付集资人到期本金以及利息等原因,终止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公安机关查明,富民大厦在1996年至2004年经营期间开展集资、入股、借款,参加集资的总人数达530多人,收集资款共计4千余万元,尚有1170万余元集资款没有归还集资人。
2005年呈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杨兴称,富民大厦是富民县乡镇企业局的直属企业,而富民县乡镇企业局是富民县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所以富民大厦的所有人是富民县政府,公开集资为公而非为私,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和支持,不存在欺骗。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兴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
集资者上当
资金血本无归
“县政府批准,放心集资。”在昨日的庭审后,参与旁听的集资者黄女士说,在集资之前,富民县乡镇企业局原局长杨兴动员她集资。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再加上她所在的医药公司又租了富民大厦一个医药门市开药店,既然“房东”资金紧张,她就于2001年7月集资了15万元。在要了两次后才要回2万余元。而剩下的集资款,她在索要时,2003年4月,富民大厦与她签订了一份协议,暂时将大厦一号医药门市做抵押,可后来房子到期后,她就将门市退还了。
来自富民县的农民陈洪英或许是这次集资中被伤害最为严重的一位,为了换回那份高额的利息,投入的10万元钱不但血本无归,而且在这次集资中还令她失去了丈夫。陈洪英说,2001年2月,他的丈夫杨朝俊突然跟她谈起富民大厦集资的事情,在和她的哥哥家商议后,两家人共集资了10万元。
由于家里经济状况不好,她将自己十多年来卖葡萄的积蓄添了进去。原本她的丈夫一直都没有什么病,更不用说心脏病,在集资不久,由于多次要不到钱,在强烈的精神打击下,丈夫不久便患上了心脏病,原本要到大医院进行治疗,可家里所有的积蓄都集资在了富民大厦兴建汽车客运站的项目上,无奈之下,丈夫就只好到小医院里做一些简单的治疗。随着病情一天天恶化,她的丈夫于2006年8月不幸去世。
银行成为被告
被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不是打着政府的招牌,我们也不会将多年的积蓄集资到富民大厦兴建汽车客运站的项目上。且富民县相关政府部门也参与了这次集资。”集资者们称,虽然相关的组织人员已经获刑,但集资的款项却一直收不回,集资者们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富民县支行虽然发出过停止非法集资的通知,但并没有立即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向社会公告。就因为银行方面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才导致他们继续集资。于是,其中88名受害者联名将中国人民银行富民县支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00多万元。
“受害者是在旁听了富民大厦杨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后,才得知早在1999年的时候,中国人民银行富民县支行就已经对富民大厦的集资行为作出了非法集资的认定。银行方面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昨日的庭审中,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云南建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忠、陈东华认为,按照国务院第27号令和26号文件规定,在清理整顿金融“三乱”工作时,应当依法取缔并向社会公告加以严处。而被告方只将“非法认定文件”发给当地政府和富民大厦。随后,还作出了对富民大厦非法集资的行为从轻处理的决定,严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2004年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正式侦查后,真相才得以大白于天下。
就此,在昨日的庭审中,被告方代理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富民县支行在1999年7月,就下发了富民大厦非法集资筹建北市区金星汽车客运站的文件,并要求及时停止集资行为,通过调查后,又作了相关的处理,银行方面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办事,其行为不存在不作为。集资者们积极集资的基本心理是由于高利息,而且,清退集资应该由集资单位负责,与人民银行无关。
经过昨日的庭审后,法院将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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