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银川9月5日电 (记者杜峻晓)从8月份开始,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始进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以此充分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且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声誉和形象。
宁夏部署从今年8月至明年3月,在各市县、各行业、各中央驻宁夏单位范围内全面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同时,重点对房地产行业、林业部门、银川市和借商业广告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开展风险排查。宁夏要求各级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对照非法集资的12种主要表现形式和8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进行排查。对已发案件要逐案摸清风险状况,对群众举报和监管中发现的非法集资线索要逐条调查核实。通过全面排查和重点排查,摸清本地区、本行业案件数量、区域分布、发案特点、主要方式、风险状况、危害后果和处理情况,提出处置预案。
宁夏提出,对风险排查中发现的案件和隐患,要按照“打早、打小,把矛盾解决在当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的指导思想,建立和完善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做到早处置、早解决、早结案,防止风险扩大。建设、林业、银监、工商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收集相关信息,及时掌握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去向。要正确引导社会公众的投资消费行为,不断增强全社会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力和抵制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活动的12种主要表现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