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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至2007年,在开发海口市南航西路“瑞丰公寓”、龙昆南路 “国托大厦”、白龙路 “商业广场”、海甸岛“海上都”等房地产项目中,被告人朱德华利用担任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党委书记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收受海南宁龙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蒋某(另案处理)港币145万余元,人民币59万元后,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不得拆借资金的相关规定,促使煤管总公司以投资合作的名义先后拆借人民币约5100万元给宁龙公司,用于开发上述房地产项目,使宁龙公司获取利益。朱德华收受贿赂款后全部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
2003年,在陈某(另案处理)开发海口市金贸区“宝阳大厦”项目时,被告人朱德华利用担任海南民生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促使燃气股份公司拆借2000万元人民币给陈某。2006年9月,朱德华向陈某索取40万元人民币回扣。朱德华将该款用于归还个人赌债。
2000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朱德华多次前往香港、澳门赌博。为归还赌债和筹集赌博资金,朱德华利用担任煤管总公司党委书记和法定代表人的便利,多次以办理公务的名义,从煤管总公司借出公款。经查,2000年至2007年间,朱德华从煤管总公司借出公款人民币88万余元,全部用于赌博及还债,至今未能退还。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德华身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港币145万余元、人民币9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人民币88万余元用于赌博及还债,数额巨大且不退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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