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因“9·8”襄汾溃坝事故,孟学农被免去山西省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并辞去山西省长职务。山西副省长张建民被免职。
9月22日,国务院同意李长江辞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职务;河北省委决定,免去吴显国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
从山西襄汾尾矿库溃坝到三鹿奶粉事件,再到深圳龙岗区大火和登封市煤与瓦斯突出事故,9月公共事故集中爆发,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至少有19名高级官员引咎辞职或遭免职问责。
问责路线图 2008年9月11日下午,山西省省长孟学农高调向公众道歉。
“我作为一省之长、全省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向遇难人员和家属表示深切的哀悼和歉意,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省人民作出深刻的检讨。”
3天前的9月8日,在孟学农担任地方主官的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发生了一起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截至9月24日,已造成267人遇难。
这次事件被国务院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
3天后的9月14日,中央批准了孟学农的辞职请求。同时,“同意免去张建民同志的山西省副省长职务”。
“鉴于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同志、副省长张建民同志,对上述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接受孟学农同志引咎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的请求,同意免去张建民同志的山西省副省长职务。”国务院的通报中说。
这次问责风暴影响的远不止孟学农、张建民两位高层负责人。国务院的通报要求:“对此次事故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由山西省委、省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正在对事故作进一步深入调查,彻底查清违法行为,依法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9月23日,山西省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的山西省襄汾县原县委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副县长韩保全立案并刑事拘留。
众所周知,山西是一个煤炭大省,也是一个容易发生矿难的地方。几年来的情况表明,一些黑砖窑、黑煤矿负责人,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已经使一些地方官员黯然离去。
2007年12月11日,记者就曾在洪洞县政府礼堂,亲眼见到了时任临汾市市长的李天太,当着国务院专家组和全国各地媒体记者的面,向全市415万市民公开道歉。一个星期后,李天太去职。
巧合的是,此次特大溃坝事故发生地竟又是临汾。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国务院的通报中写得非常清楚:“企业违法生产和建库,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安全整改指令不落实。”
新华视点谢登科等记者,在一篇题为“溃坝到底吞没了多少人”的报道中,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编造“暴雨引发泥石流”的说法,求证了中国气象局专业人士:“两天之内出现这样的降水量(从7日到8日8时矿区周围四个县的24小时降水量分别为襄汾县1.5毫米、浮山县1.1毫米、翼城2.8毫米、曲沃0.9毫米),可能连地面都湿不了,根本不可能形成暴雨。”
针对暴雨引发泥石流的说法,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和专家专程到现场予以勘查,并当即否认了这一说法。
与当地政府部门想方设法掩盖事实真相的说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地群众一语道破了真谛:“矿主张培良有的是钱,谁敢管谁又"肯管"呢?”
“当前基层安全监管存在一个怪现象,安全隐患就像"皇帝的新装",大家都觉得有危险,却都不愿意说。一些地方和监管人员是"只对领导负责而不对隐患负责"。”当地一位基层干部的说法更具有代表性。
现在的情况是,从洪洞矿难到溃坝事故,从县级党政一把手到省市行政负责人,亢海银、李学俊、李天太、孟学农,或停职、或免职、或辞职,已经构筑了一个颇为奇特的问责路线图。一场由省长孟学农主动辞职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问责风暴还将深化下去。
“里程碑事件” 人们都知道,5年前的2003年4月22日,只当了3个月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因“非典”被免职,这次山西省长任上又辞职。这种经历,在中国省部级官员中,是十分罕见的个例。
和前次的短暂任职经历一样,孟学农在山西省长任上的时间不长,从2007年9月3日任山西省副省长、代省长算起,也就一年零11天,而从2008年1月22日正式当选为山西省省长算起,则履职时间不到8个月。
孟学农今年59岁,离正部级退休法定年龄65岁还有6年时间。孟学农引咎辞职后,坊间不少人对他表达惋惜之情。
网友叶乐盛说,孟学农的辞职值得尊敬,他做出了一个好榜样!“显现出了中国的官员不是只做官而不用担责的平安官。他有职、他有权但同样有责,如果在你的责任内出现问题就要向你问责,甚至引咎辞职。”
事实上,在中国现有的干部管理体制中,引咎辞职早已不是官员的一种随意行为,早在2004年颁布执行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对什么情况下官员应该“引咎辞职”就已作了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的,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包括: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等等。
在舆论看来,发生在2003年12月23日的开县井喷事故,中石油老总马富才引咎辞职,被认为是官员责任追究制度的一个里程碑事件。据媒体报道,在井喷事故中,一共有243人遇难。
就在同一时刻,北京密云县县长张文因元宵灯会踩踏事故引咎辞职,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因吉林市中百商业大厦特大火灾事故引咎辞职。
也就是从这一次比较密集的引咎辞职动作之后,“引咎辞职”一词逐渐成了媒体使用频率较高的热点词汇,为国人所熟知。
与马富才辞职一样,孟学农辞职,在中国干部管理体制中,是又一次影响深远的里程碑事件。
解读“官德” 如果将视野再放开一些,人们就会发现,国际上遭遇重大责任事故时,引咎辞职早已成为自觉行为。
2008年2月12日,韩国政府文化遗产厅厅长俞弘濬向韩国总统卢武铉递交辞呈,以对崇礼门被烧毁一事承担相应责任。此前一天的凌晨,位于首尔市中心的韩国国宝崇礼门(亦称南大门)的整座木制城楼被大火烧毁。建于1395年的崇礼门是首尔历史最悠久的木制建筑,也是首尔的标志性古建筑。
俞弘濬当天在记者见面会上说,有关方面将调查崇礼门火灾发生的原因和灭火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并对有关责任人加以追究,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他说:“一号国宝崇礼门被烧毁一事必须有人来承担责任,作为文化遗产厅厅长决定为此承担责任而辞职。”
2006年9月21日,荷兰司法大臣皮特·海因·唐纳和住房、城镇规划和环境大臣茜比拉·德克尔引咎辞职。两位大臣引咎辞职,是对发生在2005年10月阿姆斯特丹斯希普霍尔机场拘留中心发生的火灾负责。在这起火灾事故中,有11名非法偷渡者死亡。
2006年1月27日,斯洛伐克国防部长利斯卡引咎辞职。这一年的1月19日,一架斯军用运输机坠毁,导致42人遇难。
利斯卡在宣布辞职后说,这“不是一个政治决定”,而“是出于内心的决定”。利斯卡的这段话,人们可以解读为,在重大责任事故暴发后,负有责任的官员应从“内心上”感到不安,作为补偿,辞职成为必然一种选择。
新民晚报署名赵勇的评论员文章指出,(孟学农)用自己的行动告诉了世界,什么叫一个官员的责任和担当。文章说,引咎辞职有别于其他方式的责任追究,准确地说,它是“自责”而非“他责”。所依靠的只能是官员的道德自觉和职业荣誉感,因此,与其说它是一种责任追究制度,倒不如说它是一种基于责任感的官场文化。
这一说法目前得到大多数研究者的认同,它与利斯卡“出于内心的决定”一脉相承。
“官员要有官德”,一名有职业荣誉感和强烈责任意识的官员,当有一天,他自觉愧对治下百姓或不适合再履职时,引咎辞职就成了最符合职业荣誉感的选择。以负责任的姿态体面地退出,同样是一名官员深具官德的体现。
期待引咎辞职 官员问责常态化 不可否认的是,尽管早在2004年,中央就出台了相关文件,对官员辞职作了硬性规定,但一些地方官员在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避责任者有之,掩盖事实者有之,而主动承责者则并不多见。
很多基层地方主官,只有当更高一级的处罚决定下来后,才极不情愿地退出位子。“宁愿被免,不愿自责”,成为一些为官者的心态。
孟学农的辞职,对这种近似迷恋的官位文化,显然是一种冲击。
“我国官场文化多年来形成了一种潜规则,那就是,只要你不受贿,没有犯罪,就可以稳坐钓鱼台,当太平官。奉行的是一种无过就是功的为官哲学。”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莫纪宏说,“孟学农辞职,对这种官场文化是一种改变,是对现有官场文化中缺少弹性现状的一种冲击和解构。”
“这个事件,对社会公众来说,增加了一种幸福感。”莫纪宏的解释是,无论是多大的官,你也必须认真做。“想当太平官,做不好,你也会下台。出了事,你自己主动承责,对公众留下一个好印象,有利于形成一种比较好的社会心理倾向。”
莫纪宏指出,孟学农辞职也是相关制度在现实运作中的一种有效体现。
“现在,制度是有了,关键是相关官员的自觉性如何。”另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学研究者认为,高官引咎辞职的制度化之路并不平坦。“它在更多的时候,需要借助于当事官员的道德自觉。”这位研究者说,如果由有关部门来强行处理,就不是引咎辞职,而是免职或者更为严重的处理,“它和引咎辞职是两回事”。
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是引咎辞职,而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市委副书记冀纯堂则是经河北省委研究决定,并由石家庄市委提请市人大按照法定程序免职。
“这就是引咎辞职和免职的区别。”这位研究者说,他们两人去职以后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自然也不一样。
责任追究是引咎辞职的保障 2008年9月17日,记者就山西省长孟学农引咎辞职,可能对中国的现行干部管理体制带来哪些积极意义等问题,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
记者:孟学农以省长身份,在向群众公开道歉之后,再次作出引咎辞职的举动,并获得中央批准,请您谈谈这一事件的标本意义。
姜明安:这一事件的标本意义有三点。
其一是,进一步确立和宣示了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法治政府的一个要件,便是责任政府的概念。有权必有责,这应该成为为官者的一个重要认知。作为一级领导,他必须面对一定的压力,如果没有这种压力,有能力预防(灾害事故)不去预防,有能力去化解(矛盾)不去化解,那就是没有承担责任,就不能体现责任政府的形象。
其二是,对公权力的制约,必须完善一个责任追究制度,包括法律责任和政府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需要借助法律来处置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而政治责任是指当事者对人民群众、对社会的信任失范,等等。光有法律责任没有政治责任,或者光有政治责任,没有法律责任,都不是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对公权力形成有效制约。
其三是,政府官员最大的政绩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地方政府官员不能单纯以追求GDP的增长作为政绩考核的指标,而应该花更大的精力在诸如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预防等方面,为人民群众谋福祉,才是真正的政绩。
记者:目前,省部级高官引咎辞职的个例并不多见。从孟学农个人的情况来看,是一种主观选择还是责令辞职,成为外界议论得较多的问题。那么引咎辞职到底是更侧重于主观选择还是一种问责制度的必然结果?
姜明安:官员问责和引咎辞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主要是当事者个人觉得应该采取辞职行为的一种表现。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孟学农的辞职是一种个人行为。
如果从制度层面来规范的话,一是通过人大制定法律,确定一个具体的标准;二是形成一种惯例。可以总结一下,什么样的事件,包括死多少人,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形成多大的影响,就是县级、地级、省级领导干部应该辞职的标准。孟学农这次辞职,就可以形成一种惯例,对今后的同级官员在辖地发生同类级别的安全责任事故,便是一个参照。
责任追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惯例,达到一定的程度,必须由有关部门来问责的一种形式,责任追究是引咎辞职的一种保障。如果达到相关条件你自己不主动辞职,有关部门就会启动行政处置程序,如免职、“双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等。引咎辞职是一种为官的道德标准,不一定严格去套标准。可能对其个人来说并不一定很公正,你碰上了,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引咎辞职是一种主观选择,责任追究在后面起保障作用。
当官不是没有风险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即使不完全是你的责任,碰上了也应主动担责。孟学农的辞职,对所有官员都是一种警示。
记者:在我国,自然灾害频发,有些并不是地方主官个人意志所能左右的,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是否都有辞职的必要?
姜明安:要分清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的情况。自然灾害有些是无法预知的,有些虽然可以做一些工作,但却是不可避免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地方主要负责人承责就相对要少一些。但如果在自然灾害面前,该预报的没有预报,该预防的没有预防,存在侥幸心理,有一定的不作为,也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事故灾害有人为原因,要么是故意,要么是过失,就必须承担责任。
记者:有人担忧,引咎辞职可能成为主要责任者逃避更大责任的一种护身符,也就是说引咎辞职的背后可能隐藏更大的隐忧,是否存在这种可能?
姜明安:承担政治责任,并不会让他逃避法律责任,引咎辞职并不能掩盖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当事者违反了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必须有一个法律的根据,政治责任则不需要寻找法律根据。
法律责任又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3个方面,其中行政责任,主要是由纪检监察、上级行政机关来行使,刑事责任则主要是司法部门予以追究,民事责任则要考虑是否对相对当事人造成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由具体法律来调节。(朱春先)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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