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福州10月10日消息(记者陈定川)为了让更多的妇女参政议政,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福建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正职领导。该法规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透露,原《办法》在妇女代表比例、妇女担任领导干部等方面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多为倡导性条款。修订后的《办法》对此做了细化,明确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女性代表候选人的最低比例和政府及其部门领导成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女性成员构成。修订后的《办法》规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30%;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25%。
此外,为了提高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水平,法规还增加了以下条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适当配备女性担任领导职务;女性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大女性领导的配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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