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0月10日电(记者杨霞)近日,广东省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全新调整,离职后2年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另外,一直未落实保障的“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范围,此举使4万多人受惠。
记者10日从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获悉,最新出台的这项政策在解决“老工伤”人员待遇问题、职业病认定与待遇支付问题、工伤待遇标准问题、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等问题作出了新规定,增强了工伤保险保障功能。
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供发生工伤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但很多职工由于种种原因,在离开企业后才被诊断出患职业病,因而工伤认定申请不被受理,影响了工伤保险补偿权利的行使。广东出台的新方法规定,如果职业病发生单位属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其职工离职2年内被诊断为患职业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此举突破了患职业病认定工伤的劳动关系举证难问题,维护了患职业病职工的健康权益。
记者了解到,在过去几十年里,职工工伤待遇都是由企业负担(主要是国有与集体所有制企业)。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将职工工伤待遇纳入基金统筹范围,但是因执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所以有些企业的“老工伤”人员仍由企业负担。据统计,广东全省有4万多名“老工伤”人员,由于不少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他们的待遇保障难以落实到位。
按照刚刚出台的新政策,广东省1998年11月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参保前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2008年10月1日后产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改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对于原实行工伤保险行业统筹管理的企业单位(主要是中央企业),在参加广东省工伤保险前发生的“老工伤”人员,也在参保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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