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离职两年内诊出职业病可申请工伤
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可由工伤基金保险支付
时报讯 (记者 黄艳) 老工伤人员2008年10月1日后产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将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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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旧病复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通知》表示,截至1998年11月1日(《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日),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粤府〔1992〕9号)规定参加广东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在其参加工伤保险之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伤人员,属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因工死亡的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现仍在原单位的在职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已办理退休(含已社会化管理的)并在广东省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据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工伤人员2008年10月1日后产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具体办理程序和办法由各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离职两年内诊出职业病可申请工伤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患职业病人员的认定和待遇支付办法。据悉,职业病发生单位(即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所载明的用人单位)属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两年内,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其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的,如果职业病发生单位在其离职前已经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费用。而如果职业病发生单位在其在职期间没有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工亡补助金统一按上限一次性计发
《通知》要求,统一按上限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限,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各地要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调整,实施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通知》明确患职业病人员认定和待遇支付办法
“老工伤人员”:因工死亡的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现仍在原单位的在职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已办理退休(含已社会化管理的)并在广东省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工伤人员2008年10月1日后产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
职业病发生单位属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两年内,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其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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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养老保险全省可转移
时报讯(记者 黄艳 通讯员 梁嘉敏) 昨日,省劳动保障厅党组召开贯彻全省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精神专题学习会,记者从中获悉,广东省两年内将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也就是说离开工作地到省内其他城市养老金也能带走。
在广州工作的吴小姐,单位一直都给她买社保。今年她准备辞职了,去往东莞工作,离开时才知道带不走自己的“养老金”。吴小姐抱怨说,“除个人缴纳部分可以提取外,单位缴的就无法带走了。在广州工作了快4年了,这些年缴纳的社保,我一离开,个人部分提取外,单位的也不能带走,那也就等于白参保了”。
据悉,在当前的社保制度管理下,个人缴纳社保基金大致占工资的8%,这部分进入个人账户;单位为个人缴纳约为工资20%的,绝大部分划进社保统筹账户。参保人员因异地就业而转移社保和退保的情况发生时,社保托管部门目前只退还或者转移个人账户部分的保费,对单位缴交的部分则无法转移,无形中损害了参保人的利益。
据介绍,广东的社平工资高,社保、医保缴费的绝对额要大,而贫困地区工资低,保费缴得少。如果原来从贫困地区的参保人员转到广州后,直接承认转入者过去的参保年限,并按照广东的标准给其发放社保,广州的资金就会出现缺口。而低水平地区也不愿接收从广州转移过去的人,这意味着今后要支付广州水平的养老金。“这也是全国社保难以对接的重要原因。”
昨日,记者从会议中了解到,劳保厅提出完善并出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提高统筹层次,结束养老金不能随人流动的局面。据透露,广东省内的养老保险转移两年内就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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