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蚌埠市原副市长吴洪明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芜湖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吴洪明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现年54岁的吴洪明是歙县人,发案前系黄山市政协副主席,此前曾任歙县县委书记、黄山市副市长等职。2001年12月,他调任蚌埠市副市长,2006年2月,他当选为黄山市政协副主席。吴洪明受贿犯罪时间跨度有10余年之久,达59笔之多,一路做官,一路受贿。2007年6月,省检察院在查办蚌埠市土地系统渎职犯罪窝案过程中发现线索,随即立案查处。同年7月,吴被执行逮捕。今年4月,芜湖市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5月,芜湖市中院开庭审理该案,他也成为因涉嫌渎职犯罪被我省检察机关查处的最高级别官员。
法院审理认为,吴洪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逾百万元,在蚌埠一地块土地转让问题上造成国家6412万余元损失,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鉴于其在检察机关传唤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视为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其赃款72.6万元人民币、美元1.2万元、港币1万元、欧元0.2万元、日元10万元、购物卡12.7万元和赃物一套红木沙发、一块帝陀手表依法上缴国库。法庭宣判后,吴洪明在庭上表示将认真考虑是否上诉。(冯其、江童卫、魏卓君、朱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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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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