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桂林讯(记者唐晓燕)桂林一家投资咨询公司的业务员李某,自称将客户在股票账户里的121万多元资金借给一名“炒股高手”操作,期望得到利息。没想到“高手”失手造成了亏损,李某连同客户追款,将“高手”告上法庭。
但此时,“高手”却说,他根本不擅炒股,也没碰过李某客户的账号。10月7日,这起几经波折的官司在桂林中院开庭再审。
李某:客户账户借给他人操作 李某是深圳胜利投资咨询公司桂林分公司的业务员,在很多人眼里,他是炒股的行家里手。因此,几个客户就把自己在证券公司的账户交给他打理,还约定了利益分成。
不过,李某还认识一位股市“高手”卢某,他是桂林中院的一名干部。2004年5月12日,李某将三位客户的账户借给卢某操作,两人还签订了一份合同:“甲方(李某)借款36万元给乙方(卢某),在北方证券桂林营业部林某、龚某、陈某某的证券账户,由乙方操作买卖股票……”双方的合同到当年的12月15日到期,期间炒股所获利润归卢某所有,如果出现亏损,也全部由卢某承担。到期后,卢某须支付利息,按36万元借款总额的15%付给李某。
第二天,李某又和卢某签订了两份类似的合同,把其他几个客户交给他的账户,一并借给卢某操作,其中金额分别是16万元和69万元。16万元的利息是12%,69万元则没有约定利息。
但没想到卢某操作失误造成了巨大亏损,之后他补进了一些资金,但仍有24万余元亏空。
法院:合同无效讨债有理 之后,李某和他的客户一起找卢某,要求偿还亏损,支付利息,被卢某拒绝。于是,他将卢某告上了法庭。
2006年9月,桂林七星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李某等人的“讨债”请求,但认为卢某不应支付利息。
七星区法院审理认为,胜利公司并不具备代理他人从事证券交易的资质,所以,李某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而李某把账户借给卢某操作的合同也无效。因此双方就应恢复到合同订立时的状况。于是判令卢某承担其中21万余元的损失。
这样的判决卢某并不信服。他向桂林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终审裁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发回重审。而七星区法院在2008年6月重审判决中,依然判定卢某归还李某21万余元。
而就在这次重审中,卢某向法庭提起了对李某及他的客户的反诉,并据此向桂林中院提起上诉,于是有了10月7日桂林中院的再审。
卢某:我没动这些账户 庭上,卢某否认自己操作了这些账户,并称自己并不擅炒股。
他说,李某向他借钱未还,就提出把这些客户的账户给他打理,想借此获利抵消部分欠款和利息。
不过七星区法院查明的事实是:李某曾向卢某借款14万元,但在双方签订上述借款合同前已经还清。
按照卢某的说法,双方签订了这些合同后,李某并没有将客户的账号和密码告诉自己,他实际上也没有操作过这些账户的股票买卖。
如果没有操作过这些账户,又怎么有账户亏损后,卢某往里面存钱填补亏空的说法呢?对此卢某称,这些钱是借给李某的,并存入几个客户的账户中。
他还说,李某与自己签订的这些合同,作为第三人的客户并不知情,是李某的擅自行为,所以他们之间的合同应该属于无效合同。李某的客户应该找李某负责他们的损失,而不应该向他追讨。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延伸:“股市赌博”不可取 在7日的庭审中,记者看到了李某的几位客户,深陷“三角债”中的他们,大多年过5旬,他们也坚信卢某操作了他们的账户,“因为合同上注明了"操作买卖股票"”,所以要承担他们的损失。
由于卢某的身份是桂林中院的一名干部,7日在法庭上,李某对此向法官提出疑问,担心是否能确保判决公正。对此,该案审判长表示,法院会公开公正地进行裁决。
一位股市中人向记者介绍,在前几年的牛市中,很多毫无股票知识的市民进入股市,也有不少所谓的股市高手、行家代人炒股,双方一般约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如果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和卢某之间的合同和委托炒股有关,那这些合同完全漠视了“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告诫,犹如一场赌博,这是非常不可取的,值得其他人士吸取教训。
作者:唐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