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青岛某药材企业欠下某银行青岛支行10万元贷款,银行竟然擅自用这家企业工会委员会的存款替公司还上了贷款,工会将银行告上了法庭。昨天,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因工会与公司并不属于同一主体,法院审理后判决,银行行为错误,应全额返还工会的存款,并且从挪用之日起,按照贷款利率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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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私自倒账10万
据了解,青岛某集团药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从2000年11月起在某银行青岛支行开户存款,2004年12月31日,这家银行从工会的存款账户上划走了10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药材公司的企业贷款。
因为工会账户并不经常使用,工会在2007年10月6日,在对银行账户对账时,才发现这10万元早已“不翼而飞”,为此,药材公司工会委员会将银行诉至市南法院。工会认为,银行在没有通知存款人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划走,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要求银行全额返还存款。
法院判决返还本金加利息
庭审中,银行方面提交了工会2005年8月31日及12月31日的对账单,证明工会的账户是一个常用账户,工会对银行扣款的事实非常清楚,3年后才来提起诉讼,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要求法院不予审理。
市南法院认为,工会和银行之间已经构成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未经存款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划走存款人存款账户上的款项。因此,银行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将存款返还给工会,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法院提出,工会组织并非经营单位,对存款账户并不经常使用,所以银行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理由不成立。因此银行应该全额返还工会的存款,并且从挪用之日起,按照贷款利率付息。
银行认为市南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向市中院提出上诉,但市中院审理后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银行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赵亚麟 曾宪权 刘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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